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范围
一、 个体体育经纪人可接受运动员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广告公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它单位进行交易谈判;
·代办运动员财务管理、保险等个人事务;
·运动员形象策划和开发;
·安排运动员参与表演或比赛;
·其他事务。
个体体育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向运动员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有效《体育经纪资格证书》。个体体育经纪人不得接受体育组织委托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不得从事有关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经纪活动。
二、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运动员个人委托的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体育组织委托的体育经纪活动;
·接受委托从事有关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经纪活动;
·其它事务。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统一对外接受委托,收取佣金。其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接近委托从事体育经纪活动。体育经纪机构业务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出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体育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体育经纪机构执业。同时,个体体育经纪人也不得在体育经纪人事务所和经纪公司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