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北京海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董志勇,北京威莱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克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及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诉称:被告董志勇自
被告董志勇辩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是原告强行要求签订的,其并没有使用原告的客户资料用于经营,并且其领取的工资中没有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威莱克公司辩称,其没有获得和使用原告的客户资料,没有与原告的客户进行交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和董志勇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董志勇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是在其已经辞去原工作的情况下,不得已签订的,没有约定明确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内容,不应限制其同行就业。但上述劳动合同中明确有工资中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内容,且原告实际发给董志勇工资的确超过约定的工资下限较大数额。虽然董志勇的工资单上“含补偿费”的内容系手写,但从实际情况判断,并综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认定原告发给董志勇的基本工资中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金,依照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本案中董志勇在2006年3月离职后,5月即成立威莱克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和经理,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原告所称董志勇违反保密协议,将获取的该公司客户资料交给威莱克公司用于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节,因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交二被告与名单中的客户进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