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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宁 律师,著名大学法学硕士,10年法学研读及律师工作经验,在公司法律事务,企业重组及收购和兼并,外商直接投资及各类重组,国际贸易,商事仲裁、诉讼等方面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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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2 12:12:06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723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88日起施行。

《规定》所指的法律适用,仅指实体法的适用,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根据《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先后顺序依次为: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虽未明确选择,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适用该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注意,当事人选择或变更法律的决定最迟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作出。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7种合同争议应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形: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等等。但是,如果上述17种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或地区的法律。

《规定》还列出了九种情况下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对之前规定的范围有扩大: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外,以下几类合同也需适用中国法律: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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