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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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宁 律师,著名大学法学硕士,10年法学研读及律师工作经验,在公司法律事务,企业重组及收购和兼并,外商直接投资及各类重组,国际贸易,商事仲裁、诉讼等方面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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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2 12:09:18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814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同时对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如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等等。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试点办法》还就此作了专章规定,其中最显著的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由于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的冲突,《试点办法》也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证监会于815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对债券发行中的具体事宜作了进一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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