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局关于内资公司以股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股权可用于出资。但是根据公司法,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出资,从这一点来看,股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以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6月28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这为以股权出资的投资者指明了方向。但是,《试行意见》并未涉及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1)权属上无瑕疵:要求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以下股权不得出资:未实际缴纳的,设定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代表的股权,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2)评估作价;(3)股权出资额不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因为股权出资在某种程度上与股权转让是类似的,因此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试行意见》允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纳其股权出资,但是,如果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无论投资人是认缴还是实际缴纳其股权出资,目标企业的股东将由投资人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