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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宁 律师,著名大学法学硕士,10年法学研读及律师工作经验,在公司法律事务,企业重组及收购和兼并,外商直接投资及各类重组,国际贸易,商事仲裁、诉讼等方面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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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9 11:51:43
关于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汇总

关于休假的规定

本文总结了关于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请参考。这些规定有些是计划经济时代主要针对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设,有较强的政策性,今天的企业对于有些假期并不情愿给予员工享有。

 

一、   关于节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劳动部就这一问题的答复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   关于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三、   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通知》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如同时诊刮休息五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一年

随诊一次,休息半天。

3.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4.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5.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

6.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需要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7.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十四天。

8.产后结扎输卵: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四、   关于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五、   关于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

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   关于工伤医疗期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   关于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八、   关于年休假

 

《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五年至十五年的,休假七天;
  ()工龄满十五年至二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三、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四、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六、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及补贴照发,奖金及津贴由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七、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离开岗位休假,应经领导批准。   
  八、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九、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意见自一九九二年起执行。

 

九、   关于拆迁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十六条  (被拆迁居民的公假)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公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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