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别人的遗失物,然后积极的交给失主,失主是不是应该给予适当的报酬呢?
在我看来,一个人不慎将自己的财物丢失,本身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说的夸张一点,这和过失犯罪在性质上不是一样的吗?如果失主很容易(不需任何条件)的就从别人那里得到自己丢失的东西,那么他还会将这件事放在心上吗?他肯定不会.因此再次出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很多了,那岂不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吗?
另外,如果一个人拾得遗失物后交给失主,没有获得任何利益,那么他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当他再次遇到遗失物,可能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或者拾得后隐藏起来,拒不归还,这样将会影响到财产的安全性,对于我们的社会不也是有害的吗?
我国法律从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出发,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权向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但是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否合理呢?我认为这一点是有待考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