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汪塘承包合同)
山东临沂李法志律师
答辩人:张合林,男,河华县胜利乡赵楼村村民,
被答辩人:河华县胜赵楼村村委
答辩人因汪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02年2月份之前,涉案汪塘是费地,是由于原告烧砖非法用土所致,当时不仅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被告原系海员,因伤残退休来家,看到这种情况,就主动找到原告,要求承包该汪塘加以开发利用,变废为宝,同时也改善村容村貌。原告当时的负责人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认为是对双方均有利的事情,就经村支两委会研究,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方只是对涉案鱼池所占面积大体量了一下,大约15亩,考虑到被告必须开发修生产路及建筑看护措施,就让了两亩,在合同上写了13亩。当时,被告考虑必须划定四界,以免后来发生争执产生矛盾,要求原告划定界限,原告方的人员说四界很清楚啊,南边是住户,东边是路,西边是河堤,北边是大田地,并表态,说等你开发的差不多了再划界。
签订合同后,被告随即雇请挖土机动用大批人工对涉案费地汪塘进行了开发整理。后又投资购买树苗,鱼苗等放养栽植,并修建了看管的房屋及其他管理设施,投资数额巨大。被告开发该汪塘,这是全村村民均知道的事情。
在被告所开发的汪塘完成后,被告多次找原告方村支两委要求原告对四界进行划定,以免被告和周边村民发生纠纷,由于原告方的支部书记张全德的口是心非、出尔反尔,原告方至今仍是置之不理,致使被告所投巨资开发的汪塘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周边村民破坏砍伐被告的树木,向汪塘内倾倒垃圾等,造成汪塘与周边村民发生矛盾。
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依法应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不仅构成违约,同时,其行为亦侵犯了被告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仅违约,而且侵权。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款,在其不先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前,被告是不会支付的,这是被告依法行使抗辩权的结果,就原告的违约以及侵权行为,被告将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合林
2005-10-18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