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异议书
山东临沂李法志律师
海洋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海洋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在被告人魏鹤故意伤害案件中,针对该案中原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海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兰山区法院委托,2005年12月5日由海洋兹远法医司法鉴定所又做出了兹远司鉴所[2005]海鉴字第205号法医鉴定书,该份鉴定书的结论与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海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的结论相悖。对此,作为本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为了履行代理职责,提出以下异议,请予参考。
一、该鉴定书的论证部分存有明显的片面性与不确定性,与当庭查实的其他确凿证据相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论证第二段第一句话---“被鉴定人1992年12月22日至1993年1月3日住中医院期间,没有癫痫病的记录,现病史中没有诉述头部外伤史”。首先,事实上从该院的会诊申请单上明确记载:1、临床病例概要:“--患者一年前被其丈夫打伤头部,头痛至今--”;2、会诊记录:“病史敬悉。既往有头部外伤史。伤后时常头痛。--”其次,该没有癫痫病记录以及现病史中没有诉述头部外伤史,并不能证明该病人没有癫痫病,也不能证明病人没有头部外伤史,中医院会诊申请单上的记载和诊断证明书的记载等可查事项恰恰能够印证市人民医院的病历现病史中的叙述正确。最后,中医院没有诊断出病人患有癫痫病,并不是诊断出病人没有癫痫病,不能排除病人患有癫痫病,根据人民医院的诊断,只能证明中医院的没有诊断出该病是医疗过失。
第二、该论证第二段第二句话---“而在1993年2月3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例现病史中的陈述,与中医医院的检查不符。”首先,该“不符”的词语含意并不等同于“相反”的词语含义,并不是说中医院确凿的诊断出病人没有患癫痫病而市人民医院却诊断出病人患有癫痫病。其次,综合起来看,中医院的包括诊断证明、会诊单、病历等资料构不成否定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的理由,恰恰能够印证人民医院诊断结果的正确性。
第三、该论证第二段第三句话---“脑电图正常范围,颅脑CT无异常,不支持癫痫的诊断。”该不支持并不是否定和排斥。
第四、该论证第三段---“从市中医医院及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记录及X光片胸透,没有肋骨骨折之诊断。”事实上,从公诉人员提交法庭质证的材料中,明确地证实了中医医院的X光诊断中明确地记载有肋骨骨折。
二、该鉴定书的结论含糊不明,不能证明病人没有患外伤性癫痫及肋骨骨折
第一、只是说明了依据鉴定材料不可以鉴定出病人患有外伤性癫痫及肋骨骨折。而在庭审中,法院卷宗中没有中医院的X光透射诊断页项,公诉机关的卷宗中含有该页。该鉴定结论至少不仅与公诉机关提交的中医医院的X光透射单相矛盾,还与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海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的结论。
第二、没有明确出病人到底有没有患外伤性癫痫及肋骨骨折。
第三、依据证据的确凿性和排他性,该鉴定书不能排除原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临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的结论的正确性。
第四、退一步说,就算该鉴定书不存在上述所有疑点,就算能与原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临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的结论相排斥,就算两者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也不能证明原鉴定结论的错误,因为二者最多是同等的。
第五、原市公安局1993年7月6日(1999)海公刑技医字第53号鉴定书的结论是正确的,其根据了住院期间发作时查体:意识不清,两眼球上翻,双手微屈。时间5分钟。另外,其依据的海洋市人民医院的病历,现结合中医医院的病历情况,进一步印证了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三、代理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本案情况,代理人认为,应当将包含公诉人员提交法庭质证的中医医院X光透视诊断连同本案其他材料(包括对病人的现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以做出明确的结论。
代理人:李法志律师(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