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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7106 发表于 2006-3-21 17:07:48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就我诉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全国牙防组”)等4被告一案,贵院于2006年3月7日向我寄来通知,要求我“提供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起诉证据”,现在我依据贵院的要求,补充提交证据两份。
这两份证据和我已向贵院提交的十份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以下事实:全国牙防组违法进行产品认证活动,并且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认证的产品,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至于贵院要求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起诉证据,我认为不妥。原因是我在《民事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写道:“卫生部(对全国牙防组)疏于管理的行为事实上间接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故原告要求卫生部承担的应该是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对此我已经提供了证据九:(88)卫医字第41号文件。贵院要求我提供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证据,似乎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理原则。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希望贵院严格依法办事。
谢谢。
陈江
2006-3-19
补充证据目录:
证据(11): 原告陈述:情况说明 证据(12): 谈话录音(谈话人:原告、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口腔儿童预防科副主任医师束陈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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