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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7106 发表于 2005-11-27 20:04:51 |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是指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侵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1. 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发展。
2. 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环境利益,对于普通民众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即使个案中某些行为在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同时也触及特定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仍然允许在该特定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任何普通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 原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为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4. 前提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 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方面必然有其特殊性。下文将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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