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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自家的东西也会违法吗?
ykz1939 发表于 2006-4-30 12:2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一般的、正常的情况下,处理自己的东西属法律保护的范围,是不会违法的。但是也有例外特殊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处理自家的东西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不仅会违法,而且有的甚至会犯罪。为了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下面从生活生产经营和司法实践中列举一些例据加以阐述。

一、有的野生动物不能私自饲养。陈某是饭店的老板,将朋友送给他的野生动物“乌猿”放在饭店面前饲养,这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谁知却造成了自己触犯法律。因为这只“乌猿”是某省仅存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为数不多的“合颊长臂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捕杀、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个人饲养需办理有关饲养手续,经验证达到饲养环境才合法。同时也禁止宾馆、饭店用野生动物及其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正因为陈老板私自饲养野生动物,他的“乌猿”不但被野生动物保护站没收,而且还被有关单位依法罚了款。

二、自家的承包山林也不能私自砍伐。李某是农民,承包了六百亩山林,他看林木投资期限长,收益也不高,遂想将林木砍掉,换来种经济效益好的果树,指望能在三五年内取得高效益。于是,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地上的马尾松、相思树等林木砍掉,所代林木共计为15立方米。李某认为自己种的林木自己当然有权处理,这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怎也没想到这样做也会触犯法律。因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私自砍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李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沉痛的教训终于使一辈子老实本分的李某明白:自己承包的林木也不能私自砍伐,而必须经林木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处理。

三、撬“自家门”也可能违法。1998年2月3日,黄某租赁李某房屋住,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房屋协议,租期为五年。租赁三年之后,因李某家庭情况有了变化,居住产生了困难,欲提前收回出租房屋,便与黄某协商,但因黄某短期内无法找到居住的地方,从而协商不成。李某认为房屋是自己所有,黄某不肯搬出是毫无道理的。为此,李某便于2002年2月2日上午,趁黄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私自强行撬黄某家的房门,把黄某家的家具等物品挪至他处,自己强行占住了该房。被赶出家门的黄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年以下拘留,200元罚款或警告。”,据此,某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10日和10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李某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裁决不服,认为自己只不过因为住房问题与黄某发生了一点儿民事纠纷,况且撬的又是自己所有的房子,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公安分局所作的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家居住的出租房是其合法住房,李某虽有房屋所有权,但也不能未经同意,就强行撬开房门,占住房屋,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应当予以制裁。故法院维持了某公安分局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李某所作的治安处罚裁定书。

四、放火烧自家的东西有可能构成犯罪。如去年6月7日张某与妻子吵得很厉害,当天晚上,其妻子一气之下,放火烧了自己屋后的柴禾堆。烧后不久被邻居发现,叫喊大家起来救火,并报了警。消防车来了,经扑救后,很快将火扑灭了,但柴禾堆被烧毁,房屋后墙被烧焦。结果,张某的妻子被依法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对放火罪作了明确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点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某的妻子因为与丈夫争吵,而故意点火焚烧自己的柴禾堆。同时,由于柴禾堆紧邻房屋,左右都有其他人家的房屋,如果不是及时扑救,势必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张某的妻子的放火行为已足以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放火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放火行为即构成放火罪。鉴于张某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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