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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初开 发表于 2007-10-26 16:38:16 |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表式样,它不同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以它的专利性与前二者也有所不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同时,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又作了如下定义,即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得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的专利性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1.新颖性。这是外观设计具有专利性的基本条件。这就是说,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地域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地域标准。
2.富有美感。世界各国对是否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美国、英国等国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我国专利法也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3.适于工业上应用。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能够用工业产生方式,降其置于产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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