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0503……法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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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老师已经熟知我了——我是个退休女高工,为防止一个偏僻山村“半文盲”家庭的破碎而代其类似“佘祥林杀妻案”(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案的申诉。
  
“蹉跎”岁月已历三春,尽管得到社会舆论中罕见的、全国各界那么持久、广泛的支持、援助(google或百度搜索“中科院 林一德”即了解其态势),然而申诉却一直未果。

   
敬请老师浏览下本人博客 http://lyd0503.fyfz.cn/blog/lyd0503/index.aspx?blogcatid=13101 了解具体冤情,期待您伸出援助贵手,恳请以您认为妥当的方式给予帮助!促進无辜的人早获自由,真凶能早日归案!
  谢谢
!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林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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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为什么我在求助求教系列贴中称受害人方先生为“小偷”?
lyd0503 发表于 2007-11-26 17:04:59

[原创]为什么我在求助求教系列贴中称受害人方先生为“小偷”?……2007-11-12

 

关键词:特殊身份 案件发生 必然联系 认定

 

 发贴说明:有网友老师在《法学评论网》对我称福建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一案中受害人方先生小偷提出想法。也许还有阅贴老师有同感(因为过去我没想到要解释这个问题)。所以我在此张贴我的相关回复。请老师直接浏览《法学详论网》的该贴。网址

 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28137&#review 

 

******〓〓〓******

 

谢谢“抓狂”老师阅贴!

谢谢您对本申诉案的关注!

谢谢您给予指导!

关于贴中对“小偷”的称谓,您说“再别给受害死亡的人标上小偷名分了,这让人很反感,我们应该学会尊重生命

您显然误解了我称先生小偷的意思。我称其小偷,是因为这样才能开门见山说明问题的特殊如果先生不是小偷,这事是不会发生的

也就是说,所以提到方是小偷,是因为这与案件的发生,有着必然的联系,关系到福建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一案是否属“共同犯罪”的认定。

其实,对于方先生的被群殴我心里一样是难过的,我不主张暴力,他有什么错应该由法定程序来解决;

我从来不认为对小偷的伤害是允许的,我痛恨暴力!对先生的不幸我是非常同情的,但是,不提“小偷”二字不足以说明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是先生这一特殊身份,案件是不会发生的。

我希望所有的中国公民,以此案为戒,特别是执法人员,不但不要用暴力,更应慎重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是说,不要认为人民给了你“一把枪”,你就非用不可!因为,“这把枪”是给你在不得已时用的。比如网上常见到,一些“城管”的所谓执法,对人民太没有感情,素质令人痛心。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

           20071112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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