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小偷到底是怎么死的?!……2007-08-29
“刑事申诉书”补充之三——失血性死亡?!
关键词:各方忽略 现场照片 血迹 失血性休克死亡
申 诉 人:郑福日,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XX省XX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家住XX县介福乡福东村13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7日由泉州中院(2004)泉刑初字第203号以“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3月30日XX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XX监狱。
被申诉人:××省××市检察院
申诉人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209号刑事一案,特具文申诉。
具体事由如下:
申诉人认为有一个能影响本案认定的重大事项为各方所忽略,即被害人方××先生是在回家路上自杀或者他杀的。
记得案发当夜申诉人与同事送方、汪两人搭乘摩托车离开联防队时,方的健康情况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在短短几分钟的回家车程中死于半路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对其死亡大家都非常意外的原因。
因此,申诉人注意到,在警方所拍摄的其死亡现场,方的头部下方有大面积血迹(祥见警方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但是,其在联防队部自残或者是被其同伙所伤的头伤是早已经止血了的(祥见警方提供的在联防队部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中并没有一路淌血的证据,只其在楼梯间受铐的位置有血迹)。
既然方××的头伤是早已经止血了的,这些在其死亡现场所见到的血迹就必然是其在路上另外受到的打击所致。
另外,在法医尸体鉴定中提到其“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3×0.7cm,创腔内见有组织间桥”(祥见警方提供的法医鉴定报告)。而不论其在联防队部撞到什么地方受伤,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不规则”伤痕的。(祥见警方提供的其被铐于楼梯边的现场照片)
为此,申诉人认为方××不是死于众人的群殴,而是在路上头部另外受到打击导致其死亡的,这也与法医在鉴定中提到的死亡原因一致。(祥见警方提供的法医鉴定)
在此,敬请注意到法医鉴定中提到的“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在离开联防队部时血早已经止住,并且是活着搭乘摩托车离开的。这说明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失血是在回家路上造成的。虽然现在还不知道谁是造成其失血性死亡的真凶,但是,方××的死亡是可以肯定与申诉人没有关系的,不应该由申诉人负责。
基于以上事实,申诉人认为本案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在原审中,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方××被众人欧打的棒伤都是在非人体重要部位的背及手脚。依据法医的鉴定,这些伤都在浅表。即使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也能知道,这样的伤根本是不可能与被害人方××的死亡有关的。(祥见法医鉴定)
因此,申诉人认为,正是方××的头部创伤致其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而且,不管是在联防队的,或者是在其回家路上所受到的头部伤害,都与众人无关。原审原告的所谓证据链,所能相互印证的,只是众人所致的伤害,即:被害人方××的手脚及背部之棒伤。申诉人认为,这些恰恰正是充分证明众人无罪的有力证据,而不是众人有罪的证据!申诉人作为随众殴打了方××的手脚二、三下,对被害人所能造成的伤害更是连轻轻微的皮肉伤都达不到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忽略被害人头部这一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重要证据,而认为其死亡与众人群殴造成手脚及背部之棒伤有关是错误的。为此,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故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使无辜的人早获自由,使真凶能早日归案。
此致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郑福日
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
注:本申诉提到的部分证据,如头面部、头伤、死亡、联防队现场照片,根据现场笔录及警方的办案流程,都应有多角度的拍照。这些照片是案件所必须有的重要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因未庭审质证过,不在法院档案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查阅。敬请贵院依职权向××市人民检察院调取。
附:
(1)申诉书副本1份
(2)《XX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复印件1份
(3)XX市公安局刑警局《现场勘查笔录》(两个现场)复印件1份
(4)XX中院(2004)X刑初字第203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5)XX省高院(2005)X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6)申诉人郑福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7)委托申诉人林一德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委托申诉人:林一德,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介福乡,汉族,大学本科。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退休,系郑福日的表老姑妈。
授权委托书
因我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现委托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代我進行申诉,及向其他部门申述,代我委托其他人,代为接收相关材料、处理相关事宜。
委托人(本人签名盖章)
郑福日(按手印)
2005年7月17日
证 明 涵
林一德女士系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退休高级工程师。
特此证明。
中国科学院
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2005年8月6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