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一审 辩护词 公正 裁判
郑XX故伤一案之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郑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并不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X仅应对其所实施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请法庭对其作出公正的裁判。
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即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各共犯人之间应具有意思联络,相互勾通,彼此联络。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在整个案发过程,各被告人及在逃同案犯均没有相互表示要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而是各被告人各自单独实施殴打行为,期间没有意思联络。被告及在逃同案犯也是在不同的时段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单独的,各被告人均按自己主观故意实施具体的行为,三被告及在逃同案犯并没有对殴打行为达成共识及共同的意志,应认定为单独的犯罪行为。在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中仅能证明各被告有实施殴打行为,并不能充分地证明他们之间对实施殴打有意思联系,虽三被告同时侵犯同一对象,在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
对于同时犯,各被告人只应对其自身所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从三被告的供述印证,被告人郑福日仅是对两被害人殴打大腿两下,这轻微的行为并不能对被害人构成伤害,最严重的伤害仅能造成骨折,根本不致把被害人方金海殴打致死。从法医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方金海之死系“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且主要伤情都在背部,被告人郑XX的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上述伤害,其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方XX之死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对方XX之死不应负法律责任。
二、在案发的整个过程尚有以下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1、本案被害人方XX自身有过错,其是在与清明两人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巡逻队员当场抓获。若被害人系守法公民,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本案就不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过错是本案的诱因,他们的行为激起群众、三被告及在逃同案犯的义愤才致命案发生。
2、在两被害人被抓获时已被围观的群众殴打,且其中也有人使用木棍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不可排除已对被害人方XX殴打致全身多处伤痕,且可能造成致其死亡的重要伤情。
3、被害人方XX有自残行为。从证人汪XX的证词及被告人的供述可证,被害人方XX有以头撞墙致头破血流。这也可能加重其伤情,并最终致死,故被害人方XX对自己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被告人郑XX主观恶性较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法就酌情从轻处罚。
在整个案发过程中,从各被告的相互印证,被告人郑XX仅是打两被害人的大腿两下而已,这根本不会致其死亡。在案发现场的出租房及将两被害人带回巡逻队进行殴打的过程,被告人郑XX并没有参与,其仅是在寻找作案工具回来时,任意地打了被害人两下大腿即再没有对他们进行殴打。其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法应酌情柔性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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