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相信 再审 正义 公平 摘录 法律逻辑学
老师好! 阖家快乐!
再次衷心感谢各界老师对《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申诉案在舆论援助方面的鼎力相助!在申诉进程中的适时指导和关键性的帮助!
今天向一直在密切关注本申诉案的老师们呈报好消息:本省高院“审监庭”已经调齐案件卷宗材料、着手再审。
为什么本省“人大”督办半年多未果,“新春的企盼”渡入了初夏?的确是因为待办的案子太多太多了(不是“百计”,而是“千数”);而省高院审监庭的人手又太少太少(管刑法的只有2 人,其中一人还上党校学习……)。现在是该审监庭长亲自抓此申诉案。
有网友老师来询问:你的申诉案的实际结果能和社会舆论统一吗?胜诉把握有多大?
我相信,承担再审法官一定是“很有追求的法官”,一定意识到了承办此案的责任重大!
我相信,一定会通过承办再审的法官之辛劳运作,由他(她)们代表本省,向鼎力援助和密切关注本申诉案的全国法律界、法学界、新闻界、高层政界,展现本省法律界、政界“法治化”境界与良好工作风貌!
我相信,承办再审的法官一定会凭借他(她)们的学识、经验和道德良知,尽快把国家法治化的公平和正义带给这位农民工保安。
我相信,本案的原审法官,一定会“与时俱进”,祝愿申诉人郑XX享受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现在敬请老师们阅读附件:雍琦教授著作《法律逻辑学》摘录,我相信,一定有助于本申诉案的“再审结果”和已经历经一年多时间,对《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申诉案的“社会舆论”之间的统一!
谨祝各位老师
阖家幸福!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
2006年6月10日星期六
======== 附件========
《法律逻辑学》雍琦著 法律出版社 第155页——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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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刑法体系内,刑法规范命题相互间在内容方面具有关联性。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刑法分则条文。而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实则要受到刑法总则条文的制约。因此,在援用刑法分则条文构建法律推理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命题内容隐含的制约因素。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是否只要确认“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可以联结该条文构成推理,并得出,判处结论呢?表面看来,这样构成推理,似乎无可非议,其实并不简单。因为上引这一刑法规范命题,不能孤立看待,它在内容方面要受到如下若干规范命题的制约:
首先,所指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人,并非泛指一切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其内容要受到《刑法》第17条关于犯罪责任年龄规定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刑法》第18条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制约。
其次,所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这种行为,也不是泛指一切这样的行为。它的内容,又要受到《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命题的制约。
再次,在“做某种行为,处X X刑”之间的逻辑联结上,还要受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数罪并罚等方面规定的制约。
不言而喻,如果我们在援用刑法分则条文构建法律推理时,不考虑到刑法规范命题相互之间内容方面的关联性,就势必歪曲该项条款规定的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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