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 求教 故意伤害 参考 查明 证据
各位老师好!阖家快乐!
衷心感谢贵论坛和各位老师对《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申诉案的鼎力相助!
衷心感谢全国众多高素养法律人对申诉全过程的及时、真诚、中肯的指导和诸多形式的援助!
衷心感谢全国各界对本申诉案的密切关注和具体帮助!
我的确难用人世间的语言表达我对各位老师的敬佩、感激之情意!我只能诚心诚意默默祝愿老师们:好人一生平安!万事如意!心想事成!阖家幸福!
今天转贴一年前《“共同犯罪”案例求教》的部份回复贴,借此展示全国各界老师如何凭借自己的学识、经验和道德良知,智慧的实践着“愿共和国法制的阳光照耀在每个公民的身上”之崇高境界!同时也涵盖本申诉案的“诉求”已经早有法学界、法律界的法律实务及理论的探讨作先导;我相信本省承办再审的是高法律素养的、很有追求的法官,一定会尽快把国家法治化的公平和正义带给这位农民工保安!
本申诉案的“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都是以“故意伤害”致死“共同犯罪”主犯判处申诉人郑XX13年徒刑的。网友老师指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定性不准确的案例,有许多值得探究的东西。为广集众议,两位法官老师根据我发贴的三万多字案情卷宗资料,高度浓缩,帮我编了这个300多字的《“共同犯罪”案例求教》:
******〓*“共同犯罪”案例求教*〓******
小偷甲入室盗窃后,被保安乙、丙和丁三人当场抓住。在扭送途中,遭众多围观群众将小偷殴打致伤。回到保安办公室做简单处理的时候,乙离开通知小偷家人及公安部门;丙丁负责看押小偷。后乙回来,见小偷态度不老实,遂用木棍打了小偷的双腿及后背各一下,然后又离开。后因查明小偷身份,小偷被释放,小偷在回家途中死亡。侦察中发现丙、丁在看押时候对小偷甲有一定殴打行为,法医鉴定,小偷死因为内出血,系殴打所致。 问: 1.本案中,谁应该对小偷死亡负有责任? 2.本案的乙、丙、丁是否为共同犯罪? 3.本案乙是否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 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答: 1、群众和保安为故意伤害,以殴打的人承担责任; 2、乙与丙、丁无同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3、乙如无伤害故意,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样的回答正确吗?
第一批我到16个“法律论坛”求教,一天时间就有238人点击,15人回复,其中肯定为共同犯罪的只有13.3%,否定共同犯罪的高达53.3%,其余33.3%回复属于探讨、不确定者(因为求教贴受篇幅限制,情节太简单,不便绝对定论)
******〓*《“共同犯罪”案例求教》的部份回复贴:*〓******
作者:awake:大家说说自己的意见吧 2005-7-15 9:37:04
作者:bxc601 (一夫):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 2005-7-17 8:26:37
共同犯罪是由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本案中的殴打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只是对小偷的义愤,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虽然群众和丙丁的的殴打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小偷本人的侵害,应当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也减轻了乙的责任。
作者:两栖海豚 (海豚) 参考意见 2005-7-19 0:03:20
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探讨案件时通常都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即在发表个人意见之前必须先仔细地阅读案卷。出于职业上的直觉,我认为这个案例很可能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且一审已作出判决。因此,为慎重起见,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保安乙、丙和丁的相关陈述(旨在查明乙、丙、丁分别对甲实施例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的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乙、丙、丁各自对甲实施的加害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证明在保安扭送甲的途中,甲遭众多围观群众殴打致伤的证人证言(旨在查明众多围观群众中何人对甲实施了殴打行为,实施了什么样的殴打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围观群众对甲实施的加害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3.法医鉴定结论(旨在查明甲的死因以及这一死因与保安乙、丙、丁亦或围观群众中何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4.证明甲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未遭受其他加害行为的相关证据(旨在查明有无因其他加害行为导致甲死亡的可能性)。
作者:skgao 偶的意见 2005-7-23 0:27:20(
我比较赞成一夫先生的观点,如果仅就现有资料来看,乙某与丙、丁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这里我只想补充一点对于因果关系的看法:我觉得本案件的因果关系比较特殊,属于介入他人或者被害人身体特质造成的结果的因果关系。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甲在追杀乙,但是乙曾是运动员跑的快,按常理甲肯定追不少,但恰巧被丙看到,丙与乙宿有仇,遂在暗处伸脚绊了乙一脚,乙跌倒,甲遂追上,一刀把乙杀死; 二。甲向乙杯中投毒0。5克,乙醉酒回家,喝下水后中毒身亡。经法医鉴定,该毒药致死量为1克,0。5克本不致人死亡,但是乙在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了死亡结果。 以上两个案例就属于介入他人和被害人身体特质下的因果联系。虽然结果的发生本不是必然,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却发生了损害结果,我们也认为这其中有因果联系, 结合本案,群众以及乙、丙、丁的任何一个人单独的殴打或许都不足以致其死亡,或许如果可以再殴打几次甲也不会死(就象世青赛赵旭日的那记世界波,再让他打100次或许都打不进)但是他们的每个举动都具有危害性,在甲的特定体质情况下在特定历史环境的条件下,甲发生了死亡的后果,那我们就认为甲的死亡与他们的殴打有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毫无疑问三个保安以及某些群众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刑罚可罚性。 不过,我们看到,群众的殴打是出于义愤,而三个保安的殴打也事出有因,关键三个保安的殴打时间、殴打原因都各不相同,因此,他们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所以,成立共犯也就无从谈起了。 拙见列上,请各位点评!
作者:lawangel00 共同危险行为! 2005-7-23 11:02:51
看到这个案例,我就想到“共同危险行为”这种情况,我的实践知识不是很多,不知道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过这样的认定。“共同危险行为”是说一个后果的原因是多个不同的人的分别的行为,但是无法认定具体是由谁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单个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没有关系,否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如本案,因为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是不正确的。我认为本案可以按照“共同危险行为”情况来认定。请指教!
作者:青溪总版主2005-10-24 19:05:25(051208转贴)
1.从题的设计来看,答案应该是丙丁对甲的死承担责任。因为案情涉及到乙拿木棍打甲双腿和背各一下,并无足以致死的其他情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就没这么容易确定到底是由谁来承担责任。 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事先通谋。
3.不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听我说” 2005-10-25 14:32:34(051208转贴)
共同犯罪的前提就是主观意识上的共同,至于行为上是否存在共同不是关键。统一清溪的分析。
作者:黄昶昊 ( ) 发表于: 2005-7-14 8:37:55
我认为回答是正确的
作者:jhwtd 版主
上述答案似有不妥,个人认为正确的应该是这样的: 1、小偷被制服后,所有故意伤害过他的人都可能构成犯罪; 2、没有共同的故意,应属分别犯罪; 3、乙属于故意伤害;不可能构成过失伤害。
作者yanqiru
真复杂。
作者冀字99号
可怕的不只是复杂,而是交待不清。
1.本案中,谁应该对小偷死亡负有责任? 群众/保安 2.本案的乙、丙、丁是否为共同犯罪? 不足以认定。
3.本案乙是否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 可能本案应如何处理? 群众/保安乙/保安丙丁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恐怕这只是一种最接近的可能。
……
《“共同犯罪”案例求教》以“来学法”或“lyd0503”发贴,箐老师搜索浏览全部讨论贴。提供几个网址: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orum/ltPages.asp?lsID=5&id=64917<Style=1
天道法律论坛 http://www.zjfclaw.com/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04&ID=32852
天涯法律论坛http://www.hicourt.gov.cn/bbs/show_con.asp?id=11882&a_use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