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期货交易风险需市场合力防范
本报记者王冰清
2005-08-05
《网上期货交易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一文见报后,记者接到不少电话,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网上期货交易风险防范的问题应该继续探讨。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订条例,促进制定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目前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的状况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细化服务,充分利用目前可用的法律手段防范网上期货交易风险。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长钱荣金向记者表示,在目前网上期货交易逐渐普及而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对期货经纪公司来说,风险防范显得相当重要。这不仅包括资金的安全、交易的顺畅、账单的确认等技术问题,还包括与客户的交流沟通。没有关于期货交易的专项法律,缺少关于期货网上交易的法规,已经成为当前网上期货交易发展的瓶颈,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订条例,促进制定相关法律,从而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网上交易健康、有序进行。另外,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细化管理,细化服务,在协议签订、风险提示、指令下达、账单确认、资金划转等环节上加强管理,尤其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要减少漏洞,避免成为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
通过与一些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交流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公司对网上期货交易的管理、风险防范各不相同。以账单的确认为例,有的公司采取在交易前对其账户交易情况进行确认,以达到投资者对自己账户的及时了解。有的由第三方负责将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投资者,并且将发送的记录保存,投资者打开邮件,核对账单无误后,再点击确认账单链接后,即可确认账单。如果投资者对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应当按照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未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投资者对账单的确认。有的公司要求投资者在公司网站查询其账户情况。那么,目前在网上期货交易法规缺失的状况下,期货经纪公司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防范风险呢?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贵永认为,为防范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做如下工作:第一,建立客户随访制度。期货公司应当与其他类型服务行业一样,建立客户定期回访制度,时间周期可以界定为每周或每月,回访形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电话回访,以电话通知客户,可进行电话录音;二是传真回访,将客户的交易情况向客户进行通报,要求客户确认其交易结果;三是将客户的交易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客户本人,并要求客户回复,以示客户收到交易结算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回访客户,留下回访记录,也就留下了客户的交易证据,这样的交易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为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是很高的。法律的本质讲究证据,所以建立客户的回访制度,对期货经纪公司来说,是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
第二,聘请法律顾问,建立稽察风险客户档案,将高风险的客户档案完善。现在绝大多数期货公司都没有专业的法律部,也没有自己的专职法律顾问,这对于高风险的期货行业来说,无疑是险上加险。杨贵永的建议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自己的法律部,或者聘请专职的法律顾问,每周或每月检查客户档案,提出法律意见,预防期货纠纷的发生。
第三,着重解释并与客户签署电子交易风险声明书和网上交易协议书。现在的期货经纪合同只有期货交易风险声明书,没有电子交易风险声明书,或者即使是有也没向客户作过详细解释说明。这就需要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尽量向客户解释,最好留下相关解释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免责证据。
第四,及时通知。如果发生计算机系统风险或者客户的交易风险,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派法律顾问协同管理人员与客户取得沟通,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