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9日,谢先生经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李小姐的动员购买了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自己为被保险人,风险保险金额40万元,年交保费。至2003年2月19日,前三期的保费都是由李小姐提前通知谢先生缴费的期限和数额,并上门收取。2004年5月,谢先生突患心肌梗塞,医治无效死亡。谢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40万元。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该份保险合同2003年2月19日至2004年2月19日期间的保险费没有交付,该保险合同至2004年4月20日已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已处于效力中止状态,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谢先生的家属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付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杨贵永律师为其代理人。杨贵永律师经调查后认为,谢先生没有在交费期内缴纳当期保费是客观事实,另外,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也是客观事实。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中止状态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应依法向谢先生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当期保费是谢先生的义务,但由本合同履行的过程来看,前三期保费的交付均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李小姐事先通知,上门收取的。这表明双方以履行合同的行为约定了保险公司具有通知谢先生缴费及上门收取的义务。由于李小姐离开保险公司的工作岗位,保险公司没有把谢先生的后续服务业务交接好,导致谢先生错过交费的期间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赔付谢先生家属保险金36万元,当时履行清结。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本案进行了采访,并采访了杨贵永律师。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发报道了该案例。
(上海 杨贵永律师 138019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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