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保险条款较为熟悉。张某与前妻韩某育有一个7岁的儿子张A,由张某抚养。2001年5月,张某经过精心策划,出于骗保动机,动员韩某购买保险,韩某听从张某劝导,购买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意外险40万元,受益人为张A,另外购买了以张A为被保险人的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保险金为110万元。2002年3月,张某为了骗得保险金,将韩某害死,并伪造火灾死亡现场。随后,以其子张A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后被公安机关破获,张某对骗保意图供认不讳。
案发后,媒体纷纷对张某杀害前妻骗保的事实给予了报道和谴责。张某最终因为自己的恶行被判处死刑,可谓罪有应得。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利用曾做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熟悉保险条款的优势,精心策划了这起骗保案件,虽然张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但其作为张A的监护人,对于骗保得逞后,保险公司赔付给张A的巨额保险金具有可观的财产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张某事实上是本案保险合同的间接受益人。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签订显然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如果赔付保险金给张A,客观上必然会助长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不利于防范保险业的道德风险,损害了保险经营秩序。因此,保险公司经重大疑难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决定,拒绝赔付保险金。
杨贵永律师接受张A亲属的委托后,不畏强大的对张A及其家属非常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新闻舆论的压力,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经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随代理张A向法院提起讼。杨贵永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保险公司应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张A赔付150万元保险金的理由:(1)张某既非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因此,张某杀害被保险人韩某的行为并不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赔付保险金的法定条件;(2)张A虽是未成年人,但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张A在本案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而被剥夺;(3)韩某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精心策划,出于骗保的意图劝导韩某购买保险,但韩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的行为显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理应合法有效;(4)张某虽然出于骗保的意图杀害了被保险人韩某,但张某并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本案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韩某和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
本案经过一审、终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贵永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张A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A赔付保险金150万元。
(上海 杨贵永律师 1380199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