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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6 17:18:14
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

 

 王某于20027月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并填写了投保单,在投保单告知栏中隐瞒了自己多年患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由于保险金额较大,达到50万,保险公司要求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没有显示王某高血压,认为可以作为标准体进行承保。保险公司随后与王某签订了保险合同。

 

    20046月,王某突患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受理王某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展开理赔调查。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前有12年的高血压病史,并于20023月住院治疗,但王某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事实,致使保险公司基于王某告知的事项进行了承保。保险公司随以王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王某的家属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难以接受,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杨贵永律师作为该家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方的主要理由为:王某在投保时,虽然没有将高血压病史告诉给保险公司,但王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应该检查出王某患有高血压的情况,由于指定医院没有查出王某高血压的病情,责任不在投保人一方,而是保险公司自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杨贵永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提出以下理由进行抗辩:(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问题应当如实告知,这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投保人王某在投保单中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其健康状况的询问,故意隐瞒了其高血压病史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2)承保前的体检是保险公司控制其经营风险的一种手段,体检行为并不能豁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论体检报告的结论如何,都不构成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投保人王某故意隐瞒了高血压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家属的起诉。

    (上海 杨贵永律师 138019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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