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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6 16:45:08
利用期货交易职务之变,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

 

 李某是某粮油集团公司的期货部经理,受集团公司委托于20035月与某期货公司营业部签订《期货交易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粮油公司投入保证金1600万元,由李某代表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粮油公司就亏损1200万元。粮油公司对此心存疑问。

 

    杨贵永律师作为该粮油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粮油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对此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在李某代表粮油公司进行交易期间,李某以其朋友的名义在同一家营业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且李某分别在代理粮油公司及其“朋友”进行交易时,出现多次相同的交易品种,相同的交易时间,相同的交易数量,但交易方向不同的交易行为,这样的交易结果必然会产生一盈一亏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结算部人员相互串通,多次将公司盈利的交易记到其“朋友”账户名下,而将其“朋友”账户下亏损的交易反记到公司帐户名下。

 

    杨贵永律师将这一调查情况及时汇报给粮油公司董事会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经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委托杨贵永律师向有关执法机关报案,提出刑事控告。后经有关执法机关的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最终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了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赃款,减少了粮油公司的经济损失。

    (上海律师  杨贵永 138019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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