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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6 16:34:12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交易指令,被判赔偿客户损失

 

 

20043月,周小姐与上海某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委托期货公司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合同约定,周小姐是交易指令的下达人员,并是交易结算帐单的签署人员。此外,对交易指令的下达方式、保证金、强制平仓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周小姐入金80万元,开始进行交易。由于判断行情失误,致使交易亏损,至2004330日结算帐单显示,客户权益为67.7万元。此后,周小姐因为其他商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暂时停止了交易。在此期间,在该期货公司同为客户,与周小姐较为熟悉的李先生在周小姐不在期间,利用周小姐的交易账户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人员以为李先生与周小姐较为熟悉,是得到了周小姐的授权,所以便执行了李先生的交易指令。交易进行至420日,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剧烈,李先生判断失误,致使周小姐交易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损。

 

    周小姐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与期货公司进行了交涉,不成,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贵永律师接受周小姐的委托,代理了这一案件。 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已经判决。判决期货经纪公司赔偿周小姐67.7万元。期货公司对此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上海律师  杨贵永  138019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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