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开始了范围广阔的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讨论,其中最热烈的,恐怕当属“利益平衡”问题了。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是指权利人与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如果将其放入更大的范围讨论,比如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讨论利益平衡,则自然就会涉及到“南北利益平衡”,也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这样巨大的话题已非本文所能承载,因此,这里只讨论权利人与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收集网络盗版案件中涉嫌恶意侵权一方的答辩,总能看到“利益平衡”的身影。他们理直气状地声称,自己这样做是因为“消费者欢迎盗版”,“买得起盗版”,“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文化,平衡了利益”。其气势之汹汹,理由之充分真让人有时真假难辩。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也都有相关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正是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难开发、易复制”,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足够的保护,谈何“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 诚然,消费者欢迎低价买到优秀的作品,这本无可厚非,然而,消费者如果一味考虑自己降低支出,知假买假,乐在其中,则不知觉中成为盗版者的同类,让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同时也侵害了本应受到尊敬与保护的权利人利益,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让他们不得不为维权增加额外的付出。如此看来,广大消费者应当立即停止知假买假,如同教育自己的孩子立即停止采摘公园里美丽的花朵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