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台灣裝修設計師,於2006/4月,受台灣業主委託,至浙江嘉興地區台灣業主新廠裝修工程,施工中期因多方關係矛盾,本人退出施工,產生多方糾紛.
項目內容如下:
1本人台灣業主委託,至浙江嘉興地區台灣業主新廠裝修工程,於2006/4月在浙江嘉興台灣業主新廠,和新廠負責人李君 (台灣業主先生), 新廠監理代表人張小姐,洽商好施工金額約人民幣二百多萬和施工期為45天,即日施工,簽約確定.
2本人經由杭州某建築公司工程總監李先生(廣州認識的朋友),介紹王君的施工隊施工.簽約確定
3開工時, 本人向新廠请款签约金30%工程款, 新廠監理代表人張小姐才告知需有资质装修公司,还需先开具发票请款,因个人从台湾来,还未有资质公司, 故由施工队王君介绍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作挂靠公司, 簽約確定,支付固定比的施工金額為掛靠費,經由挂靠公司取得签约金30%工程款
4裝修工程進場,才知王君的施工隊非正式施工隊伍,用王君父母為現場及材料管理, 现场监理原为土建工程现场,不懂装修工程,无识图能力,現場工人稀少,且發生公安事件多項,賠款了事(有收據)
5合同施工期為45天,開工十天, 王君的施工隊未完成工程3%,多次催工不成,後來本人和施工队王君溝通,收回大部份工程,保留20%施工隊工程報價給施工隊, 並簽定補助合同
6本人从广州召木工队二十七人以飞机或座火车至平湖,连夜赶工,
7施工進度達30%時,照合同新廠需再支付裝修工程款30%,新廠因資金未到位, 一直拖延,不付款,新廠監理代表人張小姐一直以质量和工安问题拖延付款, 要求王君的施工隊退场
8王君的施工隊超借工程款, 仍不赶工, 和本人双方更发生矛盾.
9本人顧及台灣業主情誼,和 台灣的商場信用, 垫资施工, 至工程完成60%,新廠需再付20%裝修工程款,監理代表人張小姐仍不付前期款反而要求现场质量整改,及工安问题, 挂靠公司重新订约付款方式, 作約束
10本人已无资金垫付,造成停工,
11本人積急和挂靠公司多次討論新订约方式來回杭州-嘉興之間, 挂靠公司和監理代表人張小姐,互有不認同條款,未能完成新約
12後來得知, 施工队王君, 挂靠公司和監理代表人張小姐,在无承包人本人状况下,见面协调, 本人基於他方有違反商業誠信倫理, 簽字放棄后继装修工程
13后继装修工程由挂靠公司承包, 施工队王君為代表人(後得知挂靠公司代表人和施工队王君為親戚),業主也將本人承包期間工程款交付新承包公司(原挂靠公司)
14本人发包采购明细交施工队王君(挂靠公司代表人)簽收,6/30和工人退回廣州
15得知承包公司(原挂靠公司)於06/9月已完成工程,本人於06/8/8至06/12/10九次至杭州,找承包公司代表人(原施工队王君),於 2006/9/21 签订协议书,其餘都見不著承包公司代表人(原施工队王君), 找介紹人某建築公司工程總監李先生(廣州認識的朋友),亦不得其門而入
16至今無路可取到任何工程費用,曾資詢幾位律師,眾說紛吟,勝敗都有,想借用本論壇,給份意見及指導
17對方曾說在當地法界人事關係很好,勝算不大?
18諮詢方向和法規求證:
A挂靠公司是否違法,行為是否有違 成信用體系之規定
B原承包者放棄承包,發包者是否應以停工時工程量之工程款,與原承包者結清款項,不得交與再承包者, 原承包者(原挂靠公司)和再承包者為同一公司,個人與業主合同可否作為原承包者身份,或另案向業主追討
C施工队王君在本人承包期所超支之工程款,可否追討
D原承包者放棄承包,後繼工程是由新承包者承擔(包括整改等 )
E業主和再承包商簽定新何同,無原承包者在場,有損原承包者之條款是否無效,
F本人收回施工队工程,自行施工部份,已完工部份,如何向施工队追討
E本人僅收工程款(總造價30%),經由挂靠公司全部取得,期中施工队開工款和借支款已取走大部份資金, 本人停工時,已墊資,完成60%,但後繼狀況,因業主監理代表和再承包商,採取迴壁方式,未取分文,他們雙方是否有共同欺詐和侵佔之違法行為
G是否有其它可作催討工程款和承包利潤的條款根據
19本人思緒
A個人四年前至大陸考察至今,滿懷認忱,深信在同宗同族的地方,用我經驗專長所,一定有發展空間,一切誠信敬業,積急苦幹,(本事件個人有感覺是因為高效率和專業堅持得罪人,還有就是非正氏的人際溝通)
B個人已五十歲,在台灣有正式裝修資質,從事室內裝修已超過25年
C個人在體會今日的中國有太多讓我感動的人和事,碰到這次一些為利是圖的人,硬以佔人便宜為樂 ,隨機欺負人,個人認為以一種自尊感,討回公平, 有機會討回這筆款項,個人願意提出10%款項來資助需要幫忙的兒童或弱勢,個人須要道德支援,多方人事指導,不要再讓存心黑人錢的人洋洋得意,給這個社會真正出力出心作好事的人,有更誠信的空間,Email:ericnew2007@yahoo.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