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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孙卫个人博客,欢迎大家频繁造访。

以下为本人简介:

孙卫,男,江苏人,1980年出生。经济学学士(扬州大学税收学专业),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6月研究生毕业。目前就职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为公司股权转让诉讼与非诉、外资并购、税收咨询与纳税筹划。

联系方式:

手机:13080500089

MSN:weisunlawyer@hotmail.com

QQ:272880474

E-mail:weisunlawyer@hotmail.com

声明:本博客文章均系博主俺的工作成果,如有转摘学习、研究之用请转摘时表明俺的知识产权,谢谢!欢迎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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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解读(四)(个人原创)
喜欢跑路的猪 发表于 2007-11-5 15:24:46

十五、外资并购中中方自然人合营地位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经济合作的国内投资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自然人。这一立法规定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一项原则规定。

随着外资并购成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另种主要方式,作为利用外资的主管部门逐渐采取了一定措施,逐步放开了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合营的限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12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源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规定》57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正确理解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只有在股权是并购中才存在中国自然人作为变更后的外商投资在企业的股东问题;二是目标公司的中方自然人只有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在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十六、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规定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不同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确定,适用不同的规定。

1、股权并购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确定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即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2、资产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确定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即,资产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确定了企业投资总额后,应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3、外资并购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法律法规有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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