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外资并购中的对价支付
1、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对于该股权并购对家支付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认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对价的支付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认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对价的支付可做如下理解:
⑴、《规定》并未对外国投资者认购增资的对价支付期限作规定,而是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外国投资者认购增资对价综合支付比例与支付期限做出了规定,即认购增资的新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⑵、《规定》实质上对认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对价的支付认可了分期支付制度,但是,对于分期支付的,第一次支付应按照《规定》上述支付规定进行支付;对于剩余部分对价的支付实质上按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规定进行支付出资。
3、认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
根据《规定》对于认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同《规定》关于认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对价的支付的规定。
4、认购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认为,尽管《规定》未明确对认购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作出规定,但是,由于《规定》对认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适用关于认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对价的支付的规定。而《规定》又特别作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该“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应适用于认购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对此问题我感觉个人理解不够透彻,或许存在理解错误之处,有待进一步求证,暂且作这般理解。)
5、外国投资者先购买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对价支付
在该种资产并购方式中,有两个交付时点需注意,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国内企业的资产,由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时点;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购买的资产出资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时点。
对于第一个时点,《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可知该资产并购对价支付规定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规定。
对于第二个时点,适用《规定》如下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即适用有关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规定。
6、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价支付
在这种资产并购方式中,也要注意两个交付的时点,一个是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外商投资在企业,向企业出资的时点;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国内企业的资产,向境内企业支付购买金的时点。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即第一个时点适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规定,但同时《规定》又作出进一步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按《规定》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而对于其余部分的出资按照新设外商投资在企业的出资履行即可。
十四、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规定》在对外资并购中的对价支付期限以及通过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对于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又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划分标准为外资比例是否低于25%,即对于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情形,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仍适用《规定》的一般性规定;而对于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则适用该特殊规定。
该出资特别规定为“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