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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跑路的猪 发表于 2007-11-1 16:54:25 |
九、外资并购与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
1、股权并购的产业政策
⑴、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股权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⑵、《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该条款主要调整的是外资股权并购目标公司时,该目标公司子公司经营范围也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该条款的本质精神就是,对于禁止或限制外资从事的行业,无论外资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该行业公司的股权都应当受到产业政策的管制。即在外资股权并购时应注意目标公司的子公司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避免因为该子公司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而不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子公司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在申报审批时按照《规定》第21条规定,应当一并报送子公司的情况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对于子公司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应在申报审批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资产并购的产业政策
资产并购的产业政策只要遵循外商直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的产业政策即可。
十、外资并购中债务承担应注意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以收购目标企业的债务进行并购时,应根据《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即目标企业刚项债务转移行为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应注意查明该债务是否存在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果存在,则最好对该从债务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否则除专属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外,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可能造成外国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十一、资产并购中应注意的事项
1、 查明该出售的资产是否存在担保权,存在的话,应在解除该担保权后再进行并购。
2、 查明第三人是否对该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存在,应在第三人作出放弃优先购买
权后在进行并购。
十二、外资并购中应纳入国有资产强制评估的情形
根据《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具体需要纳入强制评估的情形有:
1、目标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2、由于目标企业单方增资、增发股份,导致目标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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