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二、并购特殊目标公司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并购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变更登记
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2、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税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
五、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七、审批机关
1、 一般规定:
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
2、 特殊规定: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八、登记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外汇管理机关
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十、特殊申报
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十一、目标企业债权债务安排
1、 一般安排: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 协议安排: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十二、交易价格确定依据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资产评估
1、 评估机构: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2、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四、关联关系说明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十五、对价支付
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2、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十六、支付手段
1、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资产并购),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十八、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确认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十九、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