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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跑路的猪 发表于 2007-10-24 11:46:37 |
最近忙于设立一外资房地产企业,总结了一个设立流程,在此发帖,供需者参阅。
第一步:外资房地产企业项目审批
一、适用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外资房地产行业
允许类:
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限制类: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三、湖南省发改委审批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控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应当具备《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符合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影响项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安全。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22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如果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则只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外经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窗口(电话:0731-5990761)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加盖注明日期的收文专用章,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批转外经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包括主办处室审查提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或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均需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办公室印章,并注明当时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外经处经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应提请处室主要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 (4)审查该事项是否需要评估。对影响深、牵涉面广、投资额大的项目,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咨询评估时间通知申请人。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按项目核准机关规定时间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并按省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标准收取费用。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合咨询机构做好调查、材料收集、会议召开等工作。 (5)审查是否需要就申请事项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要的,即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 2、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时间)。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外经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1、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需要会签的送有关处室签具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本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主办处室制作送来的准予许可文书、证件或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后予以登记,在法定送达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接受手续;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机关;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在委公务信息网(www.hnfgw.gov.cn)等媒体刊登行政许可公告; 4、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和有关办理意见整理归档。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599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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