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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跑路的猪 发表于 2007-10-17 12:27:23 |
外国金融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
一、申请审批程序
1、审批机构:中国人人民银行
2、需提交的文件:
设立代表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二、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银行、税务登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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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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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登记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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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刻制公章 |
长沙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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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代码登记 |
长沙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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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登记 |
长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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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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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税务登记 |
长沙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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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关备案登记 |
长沙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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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籍代表就业证 |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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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籍代表居留证 |
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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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 |
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2、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3、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4、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6、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
7、组织章程;
8、董事会董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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