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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孙卫个人博客,欢迎大家频繁造访。

以下为本人简介:

孙卫,男,江苏人,1980年出生。经济学学士(扬州大学税收学专业),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6月研究生毕业。目前就职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为公司股权转让诉讼与非诉、外资并购、税收咨询与纳税筹划。

联系方式:

手机:13080500089

MSN:weisunlawyer@hotmail.com

QQ:272880474

E-mail:weisunlawyer@hotmail.com

声明:本博客文章均系博主俺的工作成果,如有转摘学习、研究之用请转摘时表明俺的知识产权,谢谢!欢迎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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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适格被告的分析与认定
喜欢跑路的猪 发表于 2007-10-16 15:38:16

股权转让纠纷中适格被告的分析与认定

 

一、法律分析与意见

1、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当事人

依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目的的实现,必然涉及四个民事主体,即股权转让人、股权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股权转让人和股权受让人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事项的表决权;而公司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公司名册、签发新出资证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多项法定义务,以保证股权转让的完全实现。因此,在任何一个涉及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诉讼案件中,上述四个主体都是不可或缺的、必然的案件当事人。

2、股权转让适格被告的确定

股东基于对股份的所有权,而享有处分去股权的权能。股东转让股权,则是实施处分权能的具体表现。当股东的处分权的行使遭遇妨碍时,股东当然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定侵害股权转让的侵权责任主体,则是解决转让纠纷适格被告问题的关键。

1)、股权受让人为被告情形

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人无故不履行协议约定之义务,可构成违约,此时,股权转让人可以股权受让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或者,在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对股权转让达成意向协议后,受让人拒不按意向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转让人可以受让认为被告提起缔约过失责任之诉。

2)、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情形

股权转让人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对所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构成违约的,此时,转让人可以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3)、公司为被告情形

受让人受让股权后,请求公司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怠于办理的,此时,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赵旭东:《公司法实例与法理》,第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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