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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

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电子元件,乙公司2004年4月3日发现2004年前供的部分电子元件有质量问题,甲公司2004年4月6日提出不合格产品可退货或调换,乙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达成协议,2005年5月10日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乙公司可否以质量异议为由反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从2004年4月3日乙公司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以来,已过1年,乙公司是否已失去诉讼时效??
 

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此案乙公司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不确定.

双方最后一次协商是在什么时候,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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