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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律师联盟章程(讨论稿)

网络律师联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各界人士普及法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在网上求助咨询,提高网络法律援助工作,将通过网络上问题咨询与实际生活工作中的律师诉讼代理与非讼法律服务结合。为了促进各地区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学习与业务合作。打破地域限制,更好地实现异地委托、合作办理等跨地域法律服务。以此提高各成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收益。特发起成立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业务互助协作组织。联盟本着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等原则进行合作。

第三条    联盟的成员主要以执业律师为主,包括已取得职业资格的实习律师。

第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日常管理机构,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秘书处由非执业律师的业外人士组成。秘书处不参与具体案件的业务办理。

第五条    联盟不谋求任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兼并。成员与联盟之间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参加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提供的免费资源。

第六条    联盟资源包括:
(一)    联盟各网络论坛中提供的案件与客户资源。
(二)    联盟成员间的异地委托、调查取证、客户资源的分享。
(三)    由联盟设计并推广的联盟CI标识和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律师名录。

第二章    联盟律师业务管理规则:

第七条    联盟主要面向个人、企事业单位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    面向个人就地提供民事争议、经济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争议、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争议等案件的咨询、调解以及诉讼代理业务。

(二)    面向企业提供就地与异地民商法律法律服务包括:

1.    跨地区的商业调查

(1)商业资信调查
(2)侵犯工业产权中假冒、伪造商标权与专利权调查
(3)反不正当竞争的倾销调查

2.    提供跨地区的合同债务的追索和诉讼代理业务

(三)    面向单位与个人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异地委托取证等业务。

第八条    对于联盟论坛中客户以发帖形式请求咨询服务的,联盟律师应当尽快予以解答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    对于客户要求实地进行法律服务的,如果是自己本地的案件,应当及时与客户联络;如果是外地客户,则在本联盟律师名录上寻找当地律师,告之客户可与其联系,并将客户案情与联系方式告之当地律师。

第十条     首先接受客户咨询的成员律师,如果转给当地律师办案的,应当随时与当地律师和客户联系,并督促当地律师办案。

第十一条 面向企业商业调查服务办案规则

(一)    如本地律师受理本地企业的商业调查,并根据该企业要求调查的地区为联盟内律师所在地,代理律师即将情况通报目的地的律师,立即着手进行在地调查;

(二)    调查目的地律师作为复代理人将调查取证的材料和发生费用单证交于代理律师,该费用将由代理律师从需调查被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中拨发。

(三)    调查目的地律师将不得担任受调查企业关于该案件的代理人。(即不得双方代理)

第十二条    面向企业提供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业务:

(一)    如本地律师受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后,如果还未启动诉讼程序,则根据外地企业如果是联盟内律师所在地,则通知该联盟律师,请当地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看能否调解纠纷;

(二)    如果当地企业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约定在联盟内本地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所在当地律师介入下进行调解。双方可商定调解服务费用。

(三)    如果已经启动诉讼程序,而案件由当地法院审理时,本地律师可向当地律师请求协助递交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以及帮助联系当地司法机关等工作。

(四)    如果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聘请联盟内律师,则可将该案件争取调解结案,如果不接受调解,进入审判程序,则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办案。

第十三条    对于刑事案件、以及上面个人民事案件,本地律师作为代理人发现案件发生地或重要证据、证人在联盟内律师所在地,当地律师有义务予以协助取证。如果发生了费用,将作为复代理行为,由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当事人收取。

第十四条    如果联盟内本地律师与当地律师之间就代理事项、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可提交联盟,联盟将进行调解。如果接受调解而又无正当充分理由翻悔的,联盟将停止其成员资格,并公告所有律师不得与其进行异地办案。

第三章  联盟成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加入联盟成员的条件:
(一)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司法部颁发的执业律师资格证明的。
(二)    愿意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则。
(三)    能够接受联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律师,需要将本人照片、介绍及执业律师证书清晰复印传真或扫描后发在联盟各论坛指定区域或秘书长信箱。

第十七条    经过联盟秘书处进行核实其律师资格后,将其资料公布于联盟律师名录,并在各网站论坛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需要退出的,可以发信给秘书处,秘书处立即将其在联盟律师名录上予以修改、删除。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使用联盟内的各论坛,回复咨询并取得客户资源权利;
(二)  接受联盟律师发出委托办案,并获得复代理资格开展业务的收益权利;
(三)  得到联盟进行统一推广、介绍,提高客户与业内知名度的荣誉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当积极在其所在地区,推广联盟品牌服务、开拓客户,争取案源。并将自己客户中需要进行异地法律服务提供给联盟。争取共同发展、共同受益。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进行联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联盟内10名以上成员提名,并经过联盟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可视情况需要选任执行秘书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联盟10名以上成员提出,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可撤消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由非执业人士组成,以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秘书处工作负责:

(一)申请加入联盟律师的资格审核以及律师名录的编辑发布。
(二)监察、督促联盟律师受理、咨询回复、委托办案的工作情况。
(三)接受客户对联盟律师的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联盟全体成员讨论。
(三)对异地委托办案中出现的联盟律师间争议纠纷,主持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提交联盟全体成员讨论。
(四)其他联盟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指定交流论坛包括:
(一)法律桥法律联盟论坛
(二)天律法律咨询论坛
(三)浙江法律咨询论坛
(四)新白客法律咨询论坛
(五)其他个人论坛(须经秘书处提名,联盟全体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联盟初期发展将坚持公益性质,不采取收费服务包括对成员收费。联盟必要的开支费用由成员自愿捐助。到发展成熟期,经全体成员通过,可以逐步进行商业化运行。

第二十七条  联盟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到2003年12月30日后,由全体成员决定是否继续进行。


请大家讨论,并提出批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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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但是论坛太分散,联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议事地点。
沈永锋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浩律师事务所1998年-2008年) 十年诚信品牌  法律服务专家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18号现代交通商务大厦2406室 
电话:51098192
http://www.88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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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回复真快啊。呵呵。

其实用一个论坛是最有效率的,可是其他成员依然会到天律、浙江、白客活动的,况且他们也参加了。先让大家自由活动,以后再说。

况且,现在本论坛已经具有了联盟特色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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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小弟商榷
“修改意见之一”
第七条 联盟主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 面向公民就地提供民事争议、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案件的咨询、调解以及诉讼代理业务。

(二) 面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就地与异地民商事法律服务包括:

1. 跨地区的商业调查

(1)商业资信调查
(2)侵犯工业产权中假冒、伪造商标权与专利权调查
(3)反不正当竞争的倾销调查

2. 提供跨地区的债务的追索和诉讼代理业务

(三) 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及异地委托取证等业务。

第八条 对于联盟论坛中客户以发帖形式请求咨询服务的,联盟律师应当48小时内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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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怎么漏了?不过回复咨询应该在24小时内,经常上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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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弟应该是我们大家公认的秘书长。以上《章程》内容比较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在体例上是否做以调整:
第一章、总则:律师联盟的目的、性质、宗旨等。
第二章、联盟成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联盟成员的业务操作规则:业务范围及操作程序等。
第四章、联盟机构的日常管理:秘书处的组成程序、职责权限及管理程序等。
第五章、附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6/15/2003 1:178 PM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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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秘书长辛苦了!

大家讨论得这么热烈,容我仔细研究,再敢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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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是引用林刚律师在6/15/2003 1:155 PM的发言:
金老弟应该是我们大家公认的秘书长。以上《章程》内容比较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在体例上是否做以调整:
第一章、总则:律师联盟的目的、性质、宗旨等。
第二章、联盟成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联盟成员的业务操作规则:业务范围及操作程序等。
第四章、联盟机构的日常管理:秘书处的组成程序、职责权限及管理程序等。
第五章、附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6/15/2003 1:178 PM编辑过]




赞同林律师的体例。以下按此体例提点个人意见,供大家讨论:

关于第二章:既然名为律师联盟,加入条件就应当是执业律师,甚至是达到一定执业年限的律师。当然初期可以适当放宽,实习律师应当是例外,应当注明身份,以免异地委托时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另外,应将提供网上咨询作为义务之一。

关于第三章:网下异地委托的程序已经比较清楚了,只是某些表述可能需要调整,如反倾销只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可以异地委托的业务可以更广一些。网上咨询的提供及业务委托的受理还可以再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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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还应加一些责任条款,初期可不求严格,但一定要能保证律盟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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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地律师来穗办事提供帮助
律师去外地办事,大多人地生疏,特别是像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当地人甚至都找不到北,况且还有语言障碍,治安问题,资源及效率问题。
广东德士律师事务所为解决外地同行在穗办事的不便拟开展为外地律师来穗办事服务:
1、 接机、接车、接船。
您如需要我们安排去机场、车站、码头接您,请提前将你到达的航班,车次、船期通知我们,以及一行人数,传真到020-38627303,我们会回电话确认,作出安排。
2、 预订宾馆住处。
您如果需要预订宾馆,请提前2天通知我们:告知拟住宾馆星级及价位,目的工作地(如去××法院开庭),人数(×男×女)及天数以便就近安排,方便工作。
3、 异地委托工商登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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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调查每件收费600元。包括工商局收费、交通费、复印费、特快专递邮费和服务费。委托方只要出具委托函,调查介绍信,传真或寄到我所,我们承诺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托,用特快专递寄出所需的工商登记资料。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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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上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以上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等原则。事务所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书互相无偿提供服务。
(3) 协商原则。收费部分双方平等协商。
(4) 成本原则。不追求利润,只收回成本。
(5) 效率原则。追求最高的办事效率。
6、 期望:
希望通过与全国律师的合作,通过我们的服务,建立起全国律师服务的体系,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实力。以结束游兵散勇的状况,为国家法制建设、为民族、社会尽自己绵薄之力。


                                                                                                  广东德士律师事务所
                                                                                                      詹建军主任
                                                                                                  项目执行人:贺初开
                                                                                              热线电话:020-885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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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8 19:12: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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