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离婚一事:求救
1、事情原由:我,小王,与丈夫94年结婚以来关系一直很好,自从2003年他有外遇以来,他以我没有生育小孩为借口提出离婚,我没同意。
2、事情经过:2003年6月12日丈夫(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2003年7月7日开庭,2003年7月27日判决不与离婚。2004年2月丈夫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2004年5月10日开庭调解,8月2日再次调解,12月10日在我未到场的条件下作出判决,12月30日我接到离婚判决书,判决我与丈夫离婚。
3、判决结果:
一、允许丈夫与我离婚
二、收养小孩由丈夫抚养,并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
三、我的嫁妆归我所有
四、除楼房外的其余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五、共同债务的偿还:欠原告岳母3200元由被告(我)偿还,其余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原、被告各自经手的个人债务归各自偿还;
六、共同债权共2500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手中各自的存款、债权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给付被告除楼房外的共同财产折价15000元,此款限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尊敬的律师:您好!打扰您了。但现在我非常困惑,我的问题是:
1、我对第一审的民事判决不服:我现在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处理不服,特别是在处理中,楼房被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2、我对小孩的抚养也存在异议。
3、原告在以前的夫妻生活期间,一次外遇之后自己保证。且答应要补偿我20万。
4、我在法庭调查期间,请求法院冻结我丈夫手头的存款,法院没有。而且在判决中“原告给付被告除楼房外的共同财产折价15000元”。这是法院下的法庭最后的结果。而在法院的档案里,我的律师看的是“原告给付被告除楼房外的共同财产折价20000元”,上面我的名字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
这场官司中,我有太多的不能理解,接下来该怎么做呢?肯请您为我指明方向!在这里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