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逻辑
请教逻辑---- B给 A帮工、C给B帮工、D给C帮工、则D间接给A帮工。
XX法院民事判决
“B在得知A外出不用车时,决定帮其修车。B找到C,C找到D,在D工作的修理厂修车,原告D 修车受伤。“
“本院认为, B、C、D、三人与被告A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帮工关系。”判A承担D费用。
且不论上面是否是事实,我认为单就“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帮工关系。”我认为就没法律依据。
我想单独论证一下:
高院《解释》第十四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是指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共同在某项工作中出现的行为。
帮工:是指自愿的为被帮工无偿提供劳务,在被帮工人提供的劳动条件下,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地点上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
含意是:帮工人到被帮工人那里去帮工时,被帮的人要明确表态,在这里帮工和被帮工是一对共同出现的人物,被帮的人才能表达观点。这里判断帮工关系是否成立的起码标准是:(1)共事(2)表态。
法院判出 “存在间接的帮工关系” 逻辑是 B给 A帮工、C给B帮工、D给C帮工、则D间接给A帮工。
(先抛开事实不说)我认为逻辑自身就不成立,B给 A帮工, B要做A的事,A须表态:C给 B帮工, B、C要做A的事,B自表态:D给 C帮工, C、D要做A的事,C自表态:这里B表态不代表A表态、C表态不代表B表态:用法律的卡尺量一下 A对B、C、D没共事:A对C、D无表态。所以“帮工关系”不成立:“间接帮工关系”不存在。(打一比方:法官一支钢笔坏了,同事拿去找C修;C找D;D找E;E找… …;最后那位职业修笔匠不慎用笔戳瞎了眼,这时法官设身处地思考一下,“间接帮工”理论是否成立?)否则,按上述逻辑继续往后推下去的话,世上将人人自危,人际间将不能交往。
敬请专家指教,我的上述观点能不能成立。
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