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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县柘木村于2004年将原村属煤矿500万元人民币卖出,所得款项按村人口分配,则每个村民可分3000元,但村委会商定:
1、已结婚未迁出户口的女性,不享受;
2、户口在本地的女性,未婚生育的,不分配;
但在分配当中,第一款已分得此款,第二款年滿二十,未婚生育的不能分,面未滿二十未婚生育的可分。他们说是村民自治规定的,请问这样分配是不合理?合不合符村民自治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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