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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的问题,谨盼回复

公司筹建的问题,谨盼回复

甲乙丙三人拟设一家有限公司,三人书面约定:甲负责接待联系工商注册等事项,这部分费用定为50万,  另两人认可但表示要公司成立后, 由公司予以结算,后甲因故未成为该公司股东,现要求公司付给他前期约定的费用50万。问:可行否?此前约定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有什么法律条文予以支持?
 

要看书面约定的内容,该费用是因为办理工商注册而付给甲的报酬、还是用来充做注册资本的?


如果是前者,且公司已在甲的协助下注册成功,则他有权根据合同取得该费用;如果是后者,我们就需要了解更多一些情况,如验资报告上如何记载的等等,才好做出判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7 19:58:26编辑过]

 

谢谢大德兄的回复,我感到困惑的是:公司做为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此三人在其没成立(即不具备法律人格时)时而对之约定了义务, 此约定是否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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