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企业赔偿问题? 在线等待回音!
我在的公司由于销售、资金等原因于今天7月份给全休员工放假(没有明确放多久)。
放假期间给予员工发210元/月(公司在广西南宁)基本生活费。
公司情况:负债相当严重(但210还是按时发放的),原是两大股东合资的,来投一方在与本地方多次会议,有撤离之意。可能原单位将不存在,
问题:我们是2004年1月签的合同,一年一签。公司如果在现在解散,我们职工是否在合同上应得赔偿?如果有赔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那么公司一直拖到2005年1月合同期满后决定才下来解散,我们是否还得赔偿。我们在公司如服装费等在压钱是否有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