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得有耐心.因为是求人办事呀
详情如下:
我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员工(股东),公司董事长因为受贿而被司法机关查办了,处理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我的问题是:
1.缓期执行期间可否担当公司董事长一职?
2.我应该向那些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3.公司私藏各类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供其挥攉或私分,我该向那儿告(因为其侵占的是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而非国家的财产).
4.因手头只有些值得怀疑其有经济犯罪的地方,但缺少确凿的证据,我可不可以向监察院反映情况?法律上能支持我的反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