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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担忧, 请帮忙答复 !

小股东的担忧, 请帮忙答复 !

杨律师等, 你们好, 本人马上要和别人签定公司章程, 在此之前, 有几个重要问题请教 :
我和朋友两人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 但缺少资金, 现在我们和一个资金方进行合作, 组成内资有限公司, 为避免对技术进行繁杂的无形评估, 以及 技术股占 20%的限额, 我方出资 5 万元, 资金方出资 95 万元, 并制定了内资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协议, 股东出资协议补充书, 资金方出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技术方出任副总经理和市场经理, 双方各两人, 共4 个股东.

主要问题是 :

1, 双方在股东出资协议补充书中规定在 头二年内, 双方占股权 为 95% : 5 %, 而分配比例为 60% : 40%, 这合法吗? 有法律保证吗 ?

2, 在股东出资补充协议书中, 资金方将 95% 的股权分成 75% 的普通股, 20 %为 优先股, 在协议中规定, 在两年内 我方需要以 20 万出资购买 20 % 的股权, 使最终股权比为 75% : 25 %, 分配也为 75 %: 25 %, 能不能这样做啊 ? 这合法吗? 有法律保证吗 ?

3, 在章程中, 我们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宜如增减资, 利润分配等要求股东一致通过, 而资金方要求对董事会决议只 1/2 以上通过就行, 这会有危险吗? 股东会不是内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吗?  董事会 1/2 以上通过会不会 与股东 一致通过冲突矛盾吗 ? 请赐教.

我想, 您已经了解了我这个情况, 按照您的经验, 我们该如何操作 ? 因为资金方催促要签协议, 因此请您优先答复我好吗 ? 先感谢啦 !!!
 

您很谨慎,我没有实战经验,仅提供法律知识上的参考:

1。从正面找不到可以支持这样做法的具体法条,但也找不到可以反对这样做法的法条
    我认为可以这样做的理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一定要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以可行。
不可行的理由有:有限责任不同于合伙制,合伙中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内部可以自由分配利益责任,有限责任中股东只按出资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出资多分利少,十分不利于债权人,比如说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不足数额为一百万,股东A出资为95万,但A破产,只能拿出40万,即使股东B有一百万,也只要还5万。股东B为什么会有一百万呢?因为公司章程里规定了利润全归B。看看,是不是有些荒唐?
比较起来还是评估一下,以事实说话最稳妥。

2.据我所知,优先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股份种类,怎么跑到有限责任公司那里去了?再说,要求出资购买的话技术不就白出了吗?(市场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

3.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其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你们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宜如增减资, 利润分配等要求股东一致通过”是可以的。
董事会首先要有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可以将董事会决议事项一律作为普通决议事项,仅以出席董事(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如果有董事10人,则应至少有6人出席,其中至少4人同意才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划出一部分重要事项作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可通过。
关键是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与董事会决议事项范围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3以上表决权),董事会只可以制订方案来使增减资本实现,对于该方案的通过按照董事会的规矩来办,所以要分清哪些是股东会的事项,哪些是董事会的事项,可参阅公司法“38“、”46“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13 230:25编辑过]

 

ZERO,

你关于第1点的解读是不正确的。请细读及理解法条。

关于第2点的观点也是不对的。优先股在国内实践中的使用不是很频繁,但却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尤其是不受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但是JACKCHOU上述问题中所提议的更象是股票期权,而不是优先股。此事可进一步探讨。

第3点的解答是正确的。
 

扬律师,大德先生,
谢谢您们的回答, 如您所说:
1, 可以约定 股权为 95 :5, 而分配 为 75 : 25, 其中差价为资金方对技术的认可和折价 ;
2, 优先股没有被公司法强制反对, 因此我们这样设定是可以的 ;
3, 既然股东会是公司最后决策机构, 对几个重大的事项规定 “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就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吗。
以上理解正确吗, 请回复, 谢谢, 祝工作愉快 !!!!
 

ZERO的说法基本上是正确的.

1.关于利润分配与股权比例是不是一定一致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的类别,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权利的规定从形式上划分应当属于授权性规范,也就是说,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处置,因此股东有权对其分配权利进行处置.
但正如ZERO顾虑,法院不一定能够接受这种学理性解释,因此可能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有风险.但有风险并不是说一定不成立,我认为还是有很大可能性能够被法院接受的.
2.我也记得优先股的说法只存在于股份公司里.
 

感谢jimmy的赐教,谢谢大德的提醒,jack,杨老师不是我,我是 zero。

章程中规定“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jimmy,关于第1点,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很清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字面上理解,股东分配(即受益)的比例应该是和出资比例相符的。如果你投入50%的资金,却享有75%的收益,我认为这是和第四条相违背的。

关于第2点,在公司法中不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优先股的规定,连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在90年代各地实施的公司规则中倒是有,不过那些自公司法正式出台后已经被公司法的相应条款所取代、而不复存在了。

虽然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我们在实践中却是操作了很多优先股的先例。重要的是,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对此设定限制,尤其是在登记公司章程的时候。而且它在应用中也有很多种形式,可以适合股东投资的具体情形。

可是问题的关键是,我觉得JACKCHOU的问题所谈的根本不是优先股,而是股票期权。两件是不同的事情,操作起来是不完全一样的。望JACKCHOU注意。
 

如果权利不可以处置,这样的权利是不是存在瑕疵呢?
 

如果权利不可以处置,这样的权利是不是存在瑕疵呢?
应当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是可以让度的,而权力是不可以让度的.
 

关于出资 5% 却享有 40 %的利润分配, 主要是技术价值的体现。
而以少量现金形式的出资方式, 可以免去技术评估的繁杂手续。
所以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方法在股东协议中特别注明,并视协议为章程
的一部分。
谢谢你们的解答。
 

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以

权力是:法无指明皆不可

所以我认为5%的股份享有40%的的利益是权利,可以渡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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