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权证创设不是国际惯例
上交所的专家认为,权证创设是国际惯例,因而内地引入无可厚非。为此,在咨询香港、台湾、新加坡等交易所的专业人士时,答案均为:海外只有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没有内地所谓的权证创设机制
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是指当权证发行人持有量过少时,权证发行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发同种权证,增加权证的供给量。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机制与内地的创设机制有如下明显的区别:
首先,海外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是由权证发行人来进行的,而内地的权证创设是由非发行人的创新类券商进行的。其次,海外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说明书中即明确记载:"本权证发行后,权证发行人无需征求持有人的同意即可对本权证进行进一步发行"。因此,海外权证发行人实际上就权证的进一步发行,已事先与权证持有人达成共识,因此是合法的。而武钢权证虽然在股改说明书中载明可能日后进行创设,但当时创设的具体细则没有出台,投资者在创设规则不明的情况下表决通过,因此在事先征求权证持有人的同意方面有一定的瑕疵。
搞清楚了权证创设不是权证的进一步发行之后,又有人提出,权证创设相当于允许权证进行卖空,因而创设是可行的,这实际上也是偷换概念。权证创设与权证卖空至少有如下显著的区别:(1)权证创设与注销将造成权证流通在外的数量忽大忽小,价格暴涨暴跌,而证券的卖空只是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融券,并不影响证券的总量;(2)权证创设只是创新类券商才能做,而权证卖空是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做,因此后者更加公平。
那么国际市场上权证是否都允许卖空呢?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大部分交易所的权证是不能卖空的。新加坡交易所允许权证卖空,但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并不科学。香港在权证发行人进一步发行还未审批下来之前为了缓和市场需求,允许发行人进行一定数量的卖空。进一步发行的权证审批下来后,权证发行人应马上将其还券。
此外,还有人认为券商创设的权证也是备兑权证,既然备兑权证发行不需要征得权证发行人和老权证持有者的同意,创设同样不需要征得权证发行人和老的持有人的同意,上述推理同样不正确。由于券商发行的备兑权证用的是新的代码和简称,与老权证并不混为一体,不存在稀释老权证的问题,因而发行备兑权证既不需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权证发行人与老的权证持有者的同意。但内地创设出来的权证不是由原来的发行人发行,且沿用老权证同样的代码、同样的简称,与老权证完全混为一体,因而影响了权证发行人与老权证持有人的权益,需要事先征求权证发行人和老的权证持有人同意,但不需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
抛开权证创设是否合法不谈,仅就其合理性而言,该制度也存在较大的改善余地:
首先,权证创设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瑕疵。该制度下,创新类券商既能创设套利,又能注销权证,而中小权证持有者不能参与创设权证(交易所难以管理数以万计的创设申请),只能被套利。
其次,大量创设权证可能导致权证价格暴涨暴跌。当权证大量创设出来时,权证总量凭空增加;当权证低价买回注销时,权证总量突然缩小,从而导致权证价格暴涨暴跌。
再次,创设者可能通过内幕信息牟利。如前所述,创设可能直接影响权证的价格,也间接影响股票的价格。在此过程中,创新券商拥有何时创设、创设多少权证的内幕信息,而投资者明显处于信息劣势。
最后,创设在融资型权证和备兑权证实施难度较大。如强行实施,对利用权证融资的公司而言,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计划;对备兑权证而言,由于备兑权证发行人发行的权证不能注销,而创设的权证既可行权也可注销,且不用维护整个权证的运行,券商都将愿意搭便车创设权证而不发行权证。
综上所述,权证创设不是国际惯例,它与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权证的卖空、券商发行备兑权证均有本质区别,推行上述制度对平抑权证价格有明显的作用,但实施后的副作用较大,建议予以废除或进行大幅度改革后再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