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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南航股改对价?

什么是南航股改对价?

什么是南航股改对价?
1、什么是“股权分置”?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即股市同时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2、什么是股改?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3、什么是股改对价?
    简言之,股改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的补偿。
    因为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4、什么是南航股改对价?
    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向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 股流通股股东支付14亿 份认沽权证。上述14亿份认沽权证已于2007 年6 月2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权证简称“南航JTP1”,权证交易代码为“58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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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股改对价是0
具体的股改对价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流通股东投票表决。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股改对价最有创意:是0 。
1 对价方案是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上市流通的对家补偿,不除权,股价是由市场定位,对价上市第一天不设涨跌停,流通股本暂时相应增加,等大小非解禁就都是流通股了。
2 市值的增加体现在股价的上扬,一般股改前后股价都要上扬,只要对价上市日股价不跌,自己手中股票多了股票市值就会增加。
3 对价方案是必须有的,否则流通股东投反对票,大小非就无法解禁和上市流通。
4 大部分都是,有一部分是通过转让得来的。
5 股改登记日收盘之后持有股票者享有对价权利。
6 没有对价没有股改他们是无法上市流通的,对价是大股东买上市的权利,卖不卖股票是他自己的事(卖出股票会对他的控股地位有影响),但股改是必须的,这是国家规定。
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股改对价最有创意:是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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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对价是非流通股对流通股东的补偿,不能因为是免费派发就可以任意创设。
    创设权证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应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而不能只有少数有创新资格的券商可以去创设权证。
    权证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包含了该权证的交易权利。连续创设的权证不是原来意义的股改权证,这意味着权证的交易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虽然国外也有权证创设制度,但不同发行人发行的权证使用不同的代码。
    股改权证被疯狂创设,使得股改对价变成了向券商输送利益的工具。 
    股改权证,是由于南航集团无法支付对价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模式,是集团公司为了解决股改难题支付给流通股东的对价。换言之,持有南航认沽权证的投资者,本是得到了一种补偿,是付出了一定代价的。但是,这样一个有代价的权证,却被券商无代价地任意创设,以至于其流通筹码从14亿份狂增到128亿份。供求关系影响价格,这是每一个市场人士都明白的基本道理,将一个14亿流通量的品种增加到128亿,自然使其价格大大降低。这种举措,扼杀了股改权证的意义,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掠夺。
    尤其让人难以容忍的是,券商创设权证,竟然使用与南航集团权证完全一样的代码和名称,使得不同风险程度的权证一同享用南航集团的优质品牌。这种做法,放到世界哪个地方,也都是行不通的。但是,由于我们的制度设计缘故,却偏偏大行其道了。
    更关键的是,在券商创设权证的同时,南航的股票被中国的公募基金操纵,使得券商创设处于完全无风险状态。
    在南航股改前,公募基金等机构合计持有南航正股3.45亿股,占其流通盘的34.5%。从股改复牌那天起(2007年6月18日),机构开始疯狂买进南航正股,一个月内买进1.9亿股,持股总量达到5.47亿股,并将股价正式脱离开9元的平台,向上突破。到9月20日,机构持股南航正股75.3%,股价达到30.50元的历史巅峰。这意味着从10元到30元,是公募基金的疯狂操纵造成的,而他们操纵的模式,就是早期买进5亿多股,后期买进2亿股,这2亿股,让股价上涨200%!
    伴随公募基金疯狂买进的,是券商创设步伐的加快。到7月18日,即基金持仓54.7%的时候,尽管南航正股股价始终徘徊在9元附近,但券商已经创设30亿份。到9月25日,创设总量突破90亿份。到2008年1月23日,券商创设使得流通量达到128.3亿的历史天量。
    如果南航A股没有遭到基金的疯狂炒作,南航A股目前的价格估计也就是4元上下,南航认沽的内在价值就可以达到1.5元左右,券商巨量创设将会损失惨重。但是,由于有了2007年7月-9月的疯狂炒作,两个月内股价上涨200%,为基金公司带来了巨额的管理费,却给市场造成了巨大的灾难。30元买进的散户,到今日的亏损超过75%。所有买过认沽权证而不卖的人,最后亏损率一律达到100%。更重要的是,通过南航权证的无限制创设,严重损害了权证市场的美誉度,对投资者造成的长远伤害是难以弥补的。
    一个小小的南航权证,折射了多少人间悲剧。在这样一个轮回中,基金疯狂炒作所赚取的利润、券商疯狂创设所赚取的利润,归根结底都是来自于最最普通的散户。他们才是盛宴的买单者,他们享受的是“剩宴”的残羹冷炙,是泔水和污物。
    在这个市场中,还有没有类似的悲剧,假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旗号,在貌似合法的制度下公然行之。这是市场的伤痛,也是投资者心中无法弥合的伤痕。

  到今天,2008年8月26日,南航600029收盘价是5.17元,从巅峰价30.50元不回头的下跌,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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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创设是发行,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什么是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制备并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南沽创设,就是创设券商制备并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南沽权证)的活动。

为什么说创设是发行呢?《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好了,首先是当券商创设后在上证所交易系统供给二级市场所进行买卖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证券买卖?如果是合法的证券买卖行为,那买卖的标的物证券一定就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也许地球人都笑了,若不是“发行”,哪来“依法发行”?!可见,《证券法》中的发行,就是指市场交易中证券的源头,即通常所谓的一级市场,职权部门通过依法审查、控制一级市场,从而规范和引导二级市场的。

《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显然,券商的创设行为就是一种发行行为,只不过有关部门将南沽的创设与初始发行作了区分,此发行非彼发行,创设人非原发行人南航集团公司,故此创设非彼发行,但是创设的120亿份额并非原发行的14亿份额是个不争的事实,沽民在二级市场上所交易买卖的该120亿份额也不从天上掉下来的,总有个源头,它不是新增加的发行又是什么?

其实,有关方面不承认南沽创设是发行行为,是害怕见到这个发行行为的非法性。《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南沽的创设都没有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最明显的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券商创设是否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从现有公开资料看,南沽创设上市只有上证所的批准,没有证监会及其他行政部门核准,那上证所是不是授权的部门?这连上证所自己都没胆承认。

不承认创设是发行的另一个原因,是创设券商不愿对所创设的权证承担履行发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最主要的是保证该权证存续一年的期限。从公开信息来看,券商在今年1月份仍新创设了5亿份南沽权证,最后是齐鲁证券1月23日创设的700万份,它们的创设公告都称所创设权证与南航发行的南沽权证(580989)的条款完全相同,而南沽权证(580989)的条款中就明确规定存续期为一年,那齐鲁证券创设的这700万份权证一年后的终止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假如某人是在今年1月23日在上证所购买的南沽权证就是齐鲁创设的份额,或者现在尚未注销的14亿份额中就有齐鲁创设的700万份中的一部分(恐怕到现在谁也证明不了不是齐鲁创设的份额),所以市场人士中有人要求不应在2008年6月20日统一终止该权证的存续不是没有道理的。

权证创设并不是一个国际惯例,我们所见的香港港交所创设也不同于上证所的创设,起码创设的权证是用不同的证券交易代码,能够将创设与发行以及不同的创设之间相区别,因而也就没有目前南沽的市场问题和法律问题。

南沽创设是有关部门针对其上市后立即遭受暴炒而予以抑制的一个措施,但受到暴炒是市场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加之权证是高度市场信用化的产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是谁在南沽上市后掀风鼓浪、进行暴炒?是谁胆敢违法妄为?有关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南航认沽权证事小、证券市场信用事大”,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尊重,权证创设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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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非法创设,天量创设后果极为严重,必须立即纠正。 
      一只南航认沽权证就给券商提供200亿元的浮盈,权证创设名符其实地成了券商的"印钞机"。2007年是券商的丰收年,而权证创设对券商的贡献显然功不可没。如中信证券三季度的净利润为41.55亿元,但仅仅在创设招行认沽权证一项上的收益就达到10.5亿元,占三季度净利润的近1/4。又如海通证券三季度实现净利润20.56亿元,但据测算,其来自于招行和南航认沽权证的创设收益就达到5.21亿元,占比超25%。规模较小的宏源证券第三季度实现净利润9.46亿元,而在创设招行认沽等几个权证上的收益就为公司带来近4亿元的收入,占比超过40%。

  券商如此丰厚的盈利,足见权证创设的魅力。但问题是,券商创设权证到底赚的是谁的钱?

  众所周知,目前市场上的认沽权证都属于股改权证,是有关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改中为了达到少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和不付对价的目的,而派发给有关流通股股东的。这些认沽权证除了提供给市场进行投机炒作外,实际上并无任何投资价值可言。这种没有实际价值的权证,本身不可能给券商创造利润。因此,券商创设权证所获得的利润,只能是从市场上赚取,从权证投资者的身上赚取。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就在券商通过权证创设大把大把赚钱的时候,那些权证投资者却是在大把大把地亏钱。根据去年11月下旬上交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即便在权证暴涨阶段,赚钱的投资者也不到7成;若权证出现下跌行情,超过70%的投资者发生亏损。而据深交所的统计资料显示,去年6月18日至7月20日中集ZYP1、五粮YGP1、华菱JTP1三只权证平均下跌62.09%,这段期间参与交易的93.21万个账户,超过70%发生亏损,亏损金额达72.71亿元,每户平均亏损1.11万元,其中亏损最多的1个账户损失了1246万元。从这里投资者不难看出,券商的盈利,实际是建立在投资者亏损的基础上的,券商所赚的,也就是投资者所亏损的。

  不仅如此,券商对权证的创设,不仅没有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还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扩大了投资者的亏损金额。以南航JTP1为例,该权证最初上市数量为14亿份,假设在没有权证创设机制下,其权证的价格可炒到5元(在现有创设机制下的最高价位只有2.603元),那么,在该权证最后价格归零时,投资者的最大损失为70亿元。但如今南航JTP1共计创设了约110亿份,加上最初上市数量14亿份,即南航JTP1的上市数量达到了124亿份;由于南航JTP1创设的高峰是在去年6月底与8、9月份,当时该权证的价格多在2元以上的位置,按平均价2元计算,一旦该权证价格归零时,则投资者的损失将达到250亿元左右,较没有权证创设时多增加损失180亿元。这多增加的损失,基本上也就是券商创设权证所获得的利润。

  券商创设权证赚的是谁的钱?答案一清二楚。券商创设权证不仅没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加大了投资者的损失。如此一来,所谓券商创设权证实际上就是把投资者的利益变成了自己的利益,甚至把投资者的损失也转变为了自己的利益,权证创设完全成了拥有权证创设资格的创新类券商的盛宴。
        如今,南航认沽已经成为一张废纸。逾200亿元财富就这样地从散户的口袋里转移到了券商和游资大户的口袋里。在券商们弹冠相庆的时候,多少普通投资者的心却在流血。按照最新资料,中国的散户人均持股市值约6万元。200亿,意味着30余万投资者彻底亏光。此种行径,与抢劫何异?只是,这种财富转移,在阳光下,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之名,顺利成功,是“合理合法”的公开抢劫。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荒诞结局?因为有一个利益圈为着自身的利益,联手绞杀了投资者的善良。
      首先,南航认沽权证的制度设计存在着显著问题。其行权价是按照6月5日到6月19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值来确定,而不是用此间的交易均值来确定,实际就预留了行权时可以努力护盘的可能性。其次,其行权过程以现金结算,而不是以股票结算,使得认沽持有人完全丧失了与股票的关联操作关系。试想,如果行权时必须交割股票,对股票正股的价格自然会有一定维护。南航是所有股改权证中唯一一个以现金结算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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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权证创设不是国际惯例
  上交所的专家认为,权证创设是国际惯例,因而内地引入无可厚非。为此,在咨询香港、台湾、新加坡等交易所的专业人士时,答案均为:海外只有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没有内地所谓的权证创设机制
  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是指当权证发行人持有量过少时,权证发行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发同种权证,增加权证的供给量。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机制与内地的创设机制有如下明显的区别:
  首先,海外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是由权证发行人来进行的,而内地的权证创设是由非发行人的创新类券商进行的。其次,海外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说明书中即明确记载:"本权证发行后,权证发行人无需征求持有人的同意即可对本权证进行进一步发行"。因此,海外权证发行人实际上就权证的进一步发行,已事先与权证持有人达成共识,因此是合法的。而武钢权证虽然在股改说明书中载明可能日后进行创设,但当时创设的具体细则没有出台,投资者在创设规则不明的情况下表决通过,因此在事先征求权证持有人的同意方面有一定的瑕疵。

      搞清楚了权证创设不是权证的进一步发行之后,又有人提出,权证创设相当于允许权证进行卖空,因而创设是可行的,这实际上也是偷换概念。权证创设与权证卖空至少有如下显著的区别:(1)权证创设与注销将造成权证流通在外的数量忽大忽小,价格暴涨暴跌,而证券的卖空只是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融券,并不影响证券的总量;(2)权证创设只是创新类券商才能做,而权证卖空是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做,因此后者更加公平。
  那么国际市场上权证是否都允许卖空呢?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大部分交易所的权证是不能卖空的。新加坡交易所允许权证卖空,但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并不科学。香港在权证发行人进一步发行还未审批下来之前为了缓和市场需求,允许发行人进行一定数量的卖空。进一步发行的权证审批下来后,权证发行人应马上将其还券。
  此外,还有人认为券商创设的权证也是备兑权证,既然备兑权证发行不需要征得权证发行人和老权证持有者的同意,创设同样不需要征得权证发行人和老的持有人的同意,上述推理同样不正确。由于券商发行的备兑权证用的是新的代码和简称,与老权证并不混为一体,不存在稀释老权证的问题,因而发行备兑权证既不需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权证发行人与老的权证持有者的同意。但内地创设出来的权证不是由原来的发行人发行,且沿用老权证同样的代码、同样的简称,与老权证完全混为一体,因而影响了权证发行人与老权证持有人的权益,需要事先征求权证发行人和老的权证持有人同意,但不需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
   抛开权证创设是否合法不谈,仅就其合理性而言,该制度也存在较大的改善余地:
  首先,权证创设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瑕疵。该制度下,创新类券商既能创设套利,又能注销权证,而中小权证持有者不能参与创设权证(交易所难以管理数以万计的创设申请),只能被套利。
  其次,大量创设权证可能导致权证价格暴涨暴跌。当权证大量创设出来时,权证总量凭空增加;当权证低价买回注销时,权证总量突然缩小,从而导致权证价格暴涨暴跌。
  再次,创设者可能通过内幕信息牟利。如前所述,创设可能直接影响权证的价格,也间接影响股票的价格。在此过程中,创新券商拥有何时创设、创设多少权证的内幕信息,而投资者明显处于信息劣势。
  最后,创设在融资型权证和备兑权证实施难度较大。如强行实施,对利用权证融资的公司而言,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计划;对备兑权证而言,由于备兑权证发行人发行的权证不能注销,而创设的权证既可行权也可注销,且不用维护整个权证的运行,券商都将愿意搭便车创设权证而不发行权证。
  综上所述,权证创设不是国际惯例,它与权证的进一步发行、权证的卖空、券商发行备兑权证均有本质区别,推行上述制度对平抑权证价格有明显的作用,但实施后的副作用较大,建议予以废除或进行大幅度改革后再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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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法院受理南航认沽权证的有关案件 

    强烈要求法院受理南航认沽权证的有关案件。谁也无权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进行诉讼的权力!
    从2005年创设武钢认沽权证开始,就有专家抨击,媒体指责,股民抗议。但是,却没有任何效果。上交所不改错误,坚持违法;无视民意,一意孤行。
四川律师袁正位状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法院不受理。袁正位于是要求法院方面给个书面裁定,但法院还是拒绝。天津沽民老谢请律师诉讼,地方法院要求找证券监督机构出具一个违法材料。老谢就和中国证监会联系要求出具证明。后来发现根本不可能得到这个证明,于是起诉工作夭折。向阳律师也无可奈何。法院也不受理崔晶的起诉,我们知道,上述案例,不胜枚举。很多人都来起诉过,法院均不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法明传〔2001〕406号2001年9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9月21日
 
  “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这样一读,感到问题不小哦!法律是这样的吗?法律可以这样吗?!
    2001年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2008年对南航认沽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还是暂不予受理?!

    是不是有保护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之嫌?

    我们期待这种状况尽快得到改变!
    在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中,我们有起诉的权利,但是没有一家法院受理,事实上就剥夺了我们沽民起诉的权利。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力,就是公然违反宪法。
    如果1亿2000万股民没有地方讲理,这是中国法制的耻辱。
    南航认沽创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民法”、“公司法”、“证券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它有利益集团撑腰,就这样堂而皇之的的走出来了,而且它还昂着头,蛮横无理地走了三年。
    而亿万股民在网上发120万篇的文章,却丝毫奈何它不得。这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不让诉讼,问题就能解决吗?只会越拖越大!如果当时就让诉讼,招行认沽,南航认沽就不会有创设,股民也不会这么痛苦。
    股民有权起诉,法院也有权判决,为什么不让南航认沽持有者有一个讲理的地方?
    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在此设防?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进步全世界都有目共睹。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发生了问题并不要紧,要有一个公正的处理。
    南沽事件,诉讼的好处是:能够让广大股民听到诉讼各方的理由,借此,股民也能够冷静地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不仅是提供一个平台给沽民讲理,其实也提供一个给券商讲理的地方。
    我们不明白这样的事为什么就不能做?
    国民的公民意识正在增长,没有人能剥夺100万沽民的诉讼权利,也不应该剥夺券商的诉讼权利。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我在争我的公民权利。在此我要说:我们每争一点权利,都是为了让我们的后代,生活在一个更公正的社会里;我们每争一点权利,都是为了让我们亲爱的祖国,再进步哪么一点点。
    如果宪法不能保卫我的公民权利,也不能保卫你的公民权利。如果不公正的事今天轮到我的头上;那么不公正的事,也总有一天将会轮到你。对南沽事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1亿2000万股民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到13亿中国公民的公民权利。
    作为一个共和国的普通公民,我有在法庭上讲理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
    强烈要求法院受理南航认沽权证的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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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捷:违宪审查申请书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普通公民,职业是律师。在学习和应用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证券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有“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这些条款有明显的违反“中华人民公和国宪法”的嫌疑。

经过长时间的慎重思考,我决定行使一个公民的职权,尽一个公民的义务,因此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申请书”,请求全国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的“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进行“违宪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违反宪法;并请求依照法律向全体公民公告违宪审查的结果。

一、提出“违宪审查”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对司法解释审查要求的提出]……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监督法第七条:“[公开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请求违宪审查的三个司法解释的“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

我国早在1993年就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在1998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是,中国的1亿股民,却很难用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因何在呢?就是因为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通知”对于“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案件,“暂不予受理”。这个“通知”事实上是关上了股民起诉的大门。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把这个关上的大门打开了一条缝,但是又加上一个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这个条款事实上是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证监会不作出行政处罚,股民的起诉就不能立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号)”

其中的第三条规定:“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由谁来断定?案件还没有审理就做出了“涉及或不涉及”的定性,这个隐含的裁决明显不合法。这也是一个限制公民起诉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答复”、“批复”也是司法解释。从这三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中国股民有关证券市场的民事起诉之路艰难无比。

对于“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股民起诉,法院可以不受理;对于“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股民起诉,法院可以不受理;对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案件”,法院要求必须先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否则也不受理。

中国股民的起诉立案之难,难于上青天。

三、对这三个司法解释置疑如下:

1、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能应用法律,公民可以用法律来捍卫公正与公平,如果不能应用,立法再多又有何用?

2、在2001年法院用“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这个理由还有合理性,但到了2008年,还“暂不予受理”,这个“暂”时也太漫长了,即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宪。

3、法官是职业法学人士,虽说在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可以参考证券专业人员的一些细节解释,但是在法学的专业领域,法官应该要比证监会的行政官员专业得多;从衡量公平与否的角度来说,法官比行政官员不是更合适吗?而且司法审判具有最后决定权,为何法院要服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让法制远离中国的证券市场,不是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爱护;从长远看,一定会损害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即使长大,也是一个泥足巨人,经不起风浪的。如果法律还不积极介入,中国的证券市场,前景堪忧。

四、这些“限制条款”剥夺了公民起诉的权利,涉嫌违宪。

中国股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依法纳税,而由纳税人供养的人民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受理纳税人的诉讼案件,这岂非咄咄怪事?

这些条款事实上剥夺了公民就特定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力中就包含了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

宪法的神圣化是民主与法制的基础,宪法要在一次次的违宪审查和一次次的宪法裁判中才能强大。而唯有强大的宪法,国家才能真正的长治久安。

争取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力,也是爱中华。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提出的批评与置疑,如果有不当和错误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依法治理股市,是很紧急的“民心工程”。如果1亿股民事实上被剥夺了起诉的权利,则不管证监会做多大的努力,中国的证券市场也会积案如山,最终积重难返。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些“限制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明显的违宪嫌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做为一个股民,特此依据“宪法”和“监督法”,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请求依法进行“违宪审查”。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彭捷

                                                                      200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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