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债务是否成立
05年我与朋友毛某两人合伙经营工艺品,一次由于临时送货需要,毛某就用自己另外在营运的一辆金杯汽车(注:汽车是毛某自己和其它人合伙营运赚钱的,与我们合伙经营的生意无关)来帮忙送货。不幸地是,在送货回来途中,因毛某操作失误,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毛某也只跟我提起过发生交通事故,至于以后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及什么结果,他都一字未跟我提起。06年初,我们两人的合伙经营也就解散了,当时也把当年利润跟他结算清楚,在清算利润时,毛某也未提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没想到,毛某现在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承担合伙债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的一半。我也是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我才知道,那起交通事故在06年7月份经法庭开庭调结后才最终了解(交通事故与第三人的官司也是毛某自己一个人在打的,我是一点不知道),毛某被要求赔偿40多万元,扣除保险公司理赔20万元,毛某现把剩下的20多万元做为合伙债务,诉诸法院要求我共同承担。
事实上,在交通事故后,我因内疚,在生意管理和利润分配上都已给他不少的好处。现请各大律师帮忙看一下,这能算是合伙债务吗?如果是合伙债务,我要分摊到多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