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08年司考的朋友,重视劳动法!分析一个案例
以下是我朋友的经历
5月5日,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5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5月20日,将证据递交到仲裁委员会。
5月26日,分公司给我朋友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起诉书,而且是由仲裁委员会寄送到北京总公司,然后从北京总公司寄送到太原分公司的。
7月10日,仲裁委员会通知7月17日下午三点开庭。
从5月5日到7月17日,总共74天。
7月17日下午,我朋友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准备开庭,得到的消息是,寄送给公司的开庭通知书被邮局退回,理由是地址不正确。仲裁委员会让回家等候消息。
今天是8月31日,依然遥无音信……
以下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