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的价值比二等奖的低,这样的广告合法吗?

去年青岛啤酒与央视搞了个《倾国倾城“城市之美DV大搜索”有奖征集》活动,大连指定宣传媒体为大连新商报并在此发了广告,我也据此参加了活动,并获得一等奖。

当时的奖项规定:
一等奖:一名 2008年北京奥运会赛事门票(非开闭幕式门票)一张。
二等奖:两名 国内奥运城市游(北京,青岛)价值3999元。
三等奖略。。。。。
最近终于收到奥运会赛事门票一张(由青岛啤酒提供),可票价仅为800元。
经追询, 大连新商报说, 票归青岛啤酒发, 与其无关; 青岛啤酒说, 奥运会门票,一票难求,票价无限。

我想咨询下:
A. 可否诉诸法律;
B. 如何办理A;
C. 上法庭前, 能否把票消费了;

谢谢回复

* 本地律师好象对媒体都躲避.

大连/区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