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帮帮我!!

    谁来帮帮我        5月12日.震惊国内外的汶川大地震是我们中华人民的悲哀.但这种悲哀有千千万万的同胞献出了温暖的爱心.一起来度过这起难关.可这个不幸的日子同样给江西省南昌市系马桩"瞎籽粥店"带来不幸.那是一张不公平的判决书.中国的法律是针对那些无权势弱群体吗?那么中国的法律只是官宦家族的护身符.我们这些无权势的百姓多么渴望着法律的公平.有人说法院是一杆天平.蒙着眼睛的那位审判长是意味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可当今社会有少许的审判长蒙着眼睛是为了蒙住自己良心.别让他人从自己的眼神中看出自己昧着良心.我们百姓有说理的地方吗?我不知道.我只能在网上申诉我们的不幸.
            2007年8月17日晚11点半左右.来了几位顾客在南昌系马桩"瞎子粥店"吃夜宵.当时老板蔡菊芹安排他们在二楼就餐.在12点左右又增加了3.4位顾客.总共7人.在12点半左右先离开了3人.剩下4位顾客一直吃到了2007年8月18日凌晨1点钟左右.这四位顾客中有1个人叫蔡菊芹帮买了四包"芙蓉王"牌香烟.蔡菊芹就叫马路对面的顾助食杂店送烟过来.<对面顾助食杂店是蔡菊芹弟弟蔡炳夫的店>当时是蔡炳夫的妻子邹萍萍送了香烟给顾客.并叫顾客付钱.有1个顾客说:今天我带了五百块钱还怕不买单?.还有1个顾客火气冲冲的说叫你们老板娘来.邹萍萍为了息事就说等一下一起买单吧.他们再吃了五.六分钟.就有3人先走了.蔡菊芹就叫他们买单.其中有人用手指后面的人买单.又过四.五分钟.后面的人<南昌市上营坊人乐奇敏>下楼来。蔡菊芹叫乐奇敏买单.当时还有蔡菊芹的妹妹蔡菊燕也在旁边<蔡菊燕是瞎子粥店的员工>蔡菊燕也叫他买单.乐奇敏说:"我没有钱.要钱跟我去家里要".乐奇敏发动摩托车.蔡菊燕说:"好.我跟你去接".顺手拖住摩托车想坐上去.乐奇敏见真的要跟着去接.就启动了摩托车.蔡菊燕边拖边说:"慢点.我还没坐上去".可是乐奇敏不停的驾车走.蔡菊燕还是拖着.跑着说:"慢点.慢点.我还没坐上去".这样拖着跑了二十多米远的路.乐奇敏突然加大油门.蔡菊燕在拖不住的情况下.松开了手.往回走了两,三步路的时候." 嘣"的一声.乐奇敏连人带车.摔倒在与他对面来的"的士"车边上.但没碰上"的士".这时蔡菊燕出于好心拨打了110和120电话.也就在这天8月18日凌晨去派出所做询问笔录之后.以过失伤害至人重伤罪拘留.批捕.于2008年4月2日开庭审理.2008年5月12日判决.5月16日接到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菊燕在被害人乐奇敏吃夜宵已喝酒未付款加速驾驶助力车的情况下而双手拉住助力车后尾架拖着前行.其应预见其拖不住而松手将可能导致助力车往前行使摔倒.致人受伤的结果.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发生其拖不住助力车而松手.被害人乐奇敏与助力车一同摔倒受伤致损伤程度达重伤甲级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蔡菊燕有期徒刑一年.瞎子粥店老板徐建亭与被告人蔡菊燕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负责60%的民事赔偿.<既人民币472191.93元>.我想问下法律界的朋友.摩托车与助力车有没有区别?蔡菊燕是否有罪?是不是所有的馆子店让人吃不需要付钱?因为馆子店的人不敢对你怎么样.不准拖你.不敢打你.中国的法律护着这些人吗?如果不是.那么蔡菊燕拖住未启动的摩托车想坐上去.他强行启动摩托车于致于蔡菊燕坐不上去的时候.我再问一下法律界的朋友.蔡菊燕何时松手是最佳的时间?1米,2米.10米还是拖不住的时候.还是直致摩托车拖着走.拖死之后才松手吗?天理何在.法院的公平公正何在.如果蔡菊燕是一个官宦家族的人法院会这么判吗?难道我们平民百姓就不需要生活?用我们纳税人缴纳的税是为了整治我们这些纳税人的吗?这就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吗?
        根据我多方面的了解根据<刑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含两个构成要素.1.应该预见.2.没有预见.我们认为本案蔡菊燕是否应当预见.即是否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当时的情况下.根据蔡菊燕的实际情况.蔡菊燕无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故蔡菊燕不构成犯罪.蔡菊燕是"瞎子粥店"的员工.乐奇敏等人.在"瞎子粥店"吃完夜宵后.未付款.并叫蔡菊燕去他家拿钱.在被告人蔡菊燕还未坐上乐奇敏的摩托车时.乐奇敏就发动摩托车就跑.妄图逃跑达到不用付钱的非法目的.蔡菊燕作为"瞎子粥店"的员工.有权行使民法赋予的自救行为权利.所以蔡菊燕就用双手拉住摩托车后尾架.不让乐奇敏逃走.没有任何过错.不可能预见乐奇敏会强行加速逃跑。乐奇敏所骑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却在喝了大量白酒又被蔡菊燕拖住车后尾架时不顾危险.强行加速.拖了蔡菊燕20多米.乐奇敏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有人拖住车后尾架,还要强行开车并加速行使的后果,因此预见义务不是蔡菊燕.而是乐奇敏.在这种情况下.乐其敏仍强行开车.其目的为了达到逃走.不付应付的钱款.企图吃霸王餐的非法目的.蔡菊燕没有义务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乐奇敏会加大油门驾车强行逃跑的能力.
    从力学的角度说.乐奇敏是一个1米74的男性采用的是机械动力.而蔡菊燕是个弱女子是用主力.双方的力量相比非常悬殊的.显然乐奇敏摔倒最重要是其机动车的强大冲力所造成的.而非蔡菊燕的人力所为.乐奇敏不驾车逃走.更本就不会产生恶果.而后果仅仅是支付应付的餐费.那么反之.当时蔡菊燕如不松开抓车架的手.而一直被机动车拖着.务必会对乐奇敏开车拖死或者带倒造成自己重伤或死亡.为此.乐奇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未遂.而蔡菊燕为了避免乐奇敏吃霸王餐而抓住其车后架,不让他逃走.是合法的行为.,没有任何的过错.蔡菊燕在自己被乐奇敏驾车拖着跑时<正在施行伤害行为时>而采取松开手自救的行为无过错.乐奇敏加大油门骑车向前冲了一段.遇到对面来的"的士".乐奇敏又因醉酒欠人钱财逃跑慌慌张张而造成自己的摔倒.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果应当由其自己全部承担.其次蔡菊燕当时松手的行为是为了避免自己被乐奇敏伤害.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乐奇敏会摔倒.蔡菊燕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完全是为了避免自己被乐奇敏恶意伤害行为的自我保护行为.当时的情况.蔡菊燕对乐奇敏损害的发生不可能预见.而应当预见被拖住还加大油门驾车会造成伤亡的是乐奇敏自己.因为乐奇敏是主动的.车是他自己驾驶.其机械动力显然大于蔡菊燕的人力力度.蔡菊燕根本不构成犯罪.相反乐奇敏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因此蔡菊燕无罪.乐奇敏的摔倒致重伤甲级和一级伤残后果应当乐奇敏自己全部承担.
            想请问各位大律师.你们有些什么看法???我也希望各位能直接联系我.电话是0791-7512340
            谢谢!!!                            13803529064  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