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申冤 (希望各位法律界仁士关注,需要你们的帮忙!!谢谢)

在权力与金钱的诱惑下,法律的公平正义全面沦陷,是谁活生生剥夺了集体企业工人们的生存权?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雄师泉水电站被非法出卖的始末(二)
艰难的行政诉讼,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田贵英等工人在两次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次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前提下,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经审委会讨论了田贵英等诉丁市镇政府的行政案件,同年7月10日开庭审理,酉阳县人民法院以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了工人们的诉讼请求,工人们依法上诉,2006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四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四中法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原告主体合格,发回酉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07年6月20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以(2006)酉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丁市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21日将雄师泉水电站出售给第三人黄恩国的行为无效.工人们经过一年多艰难的行政诉讼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前腐后继,两界镇长沆瀣一气
非法出售雄师泉水电站的行政行为,并未给丁市镇长冉燕毅带来多少影响,2006年底,她顺利地出任了酉阳县司法局局长.新任镇长冉云峰上任后,对行政诉讼的后果已坦然面对.该判决生效后,田贵英等工人找到他,要求将电站返回给工人们.冉云峰说,法院怎样判,丁市镇政府就怎样依从.政府同意归还电站,但黄恩国占着不让,他也没办法.他叫工人们到法院对黄恩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反还财产,他说丁市镇政府共收黄恩国13万元,政府退还黄恩国就行了,黄不服可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听了冉云峰的陈诉,工人们觉得,这个从县委办下来的新镇长,是那么的懂理懂法,于是,在冉云峰的建议下,工人们以黄恩国为被告,丁市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依法提起了返还电站财产,赔偿经营损失的民事诉讼.
2007年9月6日,工人们如期来到法院开庭,审判员起诉状副本未能如期送达黄恩国,要重新送达后才开庭,这样将开庭时间延到了10月8日.二次开庭时,被告黄恩国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2007年7月10日丁市镇全体村民与黄恩国签定的<雄师泉电站转让协议>,协议上出卖方签字的为丁市镇十个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及各组组长,其协议全部内容如下:
”雄师泉电站转让协议
甲方:酉阳自治县丁市镇全体村民(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各村委会主任,各村民小组组长(名单附后)
乙方:黄恩国(以下简称乙方)
丁市镇雄师泉电站属于丁市镇全镇人民共同所有的集体资产.为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的发挥经济效益,2005年11月镇人民政府将雄师泉电站有偿出售给乙方经营,2007年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丁市镇人民政府出售雄师泉电站的行为无效(2006酉法行初字第7号).为了使雄师泉电站资产不流失,更好地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决定将雄师泉电站转让给乙方经营,转让经费用于全镇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电站职工.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雄师泉电站水库及库区(以最高洪水位淹没线以下面积为准),电站厂房120平方米,电站住房,现有机器设备和其它附属设备,相关电网设施以及生活区66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雄师泉电站转让金额为42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签定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款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甲方将相关手续办妥交己方时,乙方付清全部余款.
现有雄师泉电站职工安置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所需经费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现有员工5人).
转让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转让期为四十九年.时间从二0五六年七月九日为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从签名盖章之日起有效.
甲方:丁市镇全体村民代表(签字见附页)
乙方(签字盖章):黄恩国
二00七年七月七日
移花接木,一个非法行为掩盖另一个非法行为
冉云峰利用镇长的权力,强迫丁市镇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在以上的协议上签字,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掩耳盗铃的笑话.雄师泉电站从2006年3月13日被丁市镇人民政府强行交给黄恩国经营,至今已两年之多,各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没有得一分出让金,所有的协议内容只不过是一纸空文.雄师泉水电站是原丁市区九各乡(铺子,万木,宜居,董河,丁市,中坝,天管,后兴,后坪)的劳动群众投工投牢修建.2001年撤区并乡后,原丁市区行政区划调整为宜居,万木,天管,后坪四乡及丁市镇.丁市镇下辖的郑家村,石门村,三溪口等三个村都是原小河区的集体组织,对雄师泉电站压根儿就不享有一丝儿权利,其以电站所有权人的名义主张出卖电站纯属滑天下之大稽.原丁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除丁市镇的七个村外,其他四个乡的所有村都不同意出卖雄师泉电站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至始无效.
法律的公平正义,耐不住权钱的侵蚀
2007年10月8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成立,其诉讼主题不合格,原告的权益应由企业自身或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其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07)酉法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田贵英等工人的起诉.工人们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08年1月23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原裁定以田贵英,刘明昌,张义军的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正确”为由,作出(2008)渝四中法民一终字死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两审法院裁定,让雄师泉电站的工人们,在法律的怪圈里,找不到北.
  “良知是最好的法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楼道上,赫然贴着这样的标语,我尊敬的大发官们在下判决时,问过自己的良知吗?你们还有良知吗?一纸枉法裁决,一下剥夺了有着26年工龄的集体企业工人们的生存权,这不把他们往死亡线上推吗?稍懂一点法律的人都能本案的事实和真相,作为专职职业的法官们,怎么就这么低的素质呢?工人们事后得知,冉燕毅以酉阳县司法局局长的名义,冉云峰以丁市镇镇长的名义,汇同黄恩国在一审法院作副院长的朋友到中院帮其疏通关节,开庭过后,冉云峰与话恩国在二审法院请吃送礼两天,共花费六万多元.由此看来,两级法院的饿行为是”得人钱财,替人消灾.”
“2008年2月22日,工人们向酉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时至今日,杳如黄鹤,同时向酉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看了申诉材料,高度重视,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并将案件依法报送重庆市第四检察院分院,自今未有结论.
酉阳县委,县政府的不作为是一种变相的纵容,贪污受贿,行政违法更加有恃无恐
从2005年11月8日起到今天,工人们已记不清他们到过县委,县政府多少次了,他们曾不止一一次地跪在那些父母官或公仆面前,企图用他们的虔诚感动这些人的良知,他们知道,只要这些大人们稍有过问或稍微尽一点职能,一面的问题就能解决,他们的生存就有保障.三年多下来,工人们终于明白,这些拿着人民俸禄的县大老爷们真的是铁石心肠.在酉阳,没有公平,没有正义,没有法治;贪污横行,民不聊生,这就是酉阳的现实,.什么是三个代表,什么是保先教育,什么是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的建设,在酉阳,只不过是这些为官捞取政治资本的口头标语.所以,所以,酉阳的6.28事件,绝非偶然,它是酉阳长期的政治不清明,执法不公正所致.酉阳的不和谐,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上百万的集体资产,就这样被吃掉,所谓的42万元出让金,进了谁的腰包?
雄师泉水电站1998年的年检注册资本为69往年元,加上五个工人2001年的50000元的添附,其资本应为74万元,因物价上涨,资产保值增值,现有价值已在100万元以上,黄恩国总共付了13万元的现金到丁市镇人民政府的帐上,就取得了雄师泉电站的全部资产,而丁市镇人民政府是以42万元的价金将电站贱卖的.还有29万元到了谁的口袋里?不得而知.如果黄恩国位付清价款,凭什么取得并占有电站资产?丁市镇人民政府凭什么铤而走险地强制交付?两届镇长为何那么起劲卖力地为其四处活动(包括到两级人民法院请客送礼)?如果付清了出让金,还有29万元到了谁的口袋里?
合法权利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私立救助将是一工人们最后生存底线的必选
工人们只有到重庆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诉,同时也希望重庆市委,市政府能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工人们相信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是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的,更希望上级政府能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雄师泉电站的工人们多么希望:”给他们一片生存的土地,还法律一片明净的天空”
  此致

重庆市委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 政协 市纪委 市监察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检查院

                              雄师泉电站工人: 田贵英
                                刘明昌  张义军 涂柳仙
                                二00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