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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内 容 简 介

本书记述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简称《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目前情况。
本书又名“人生三十八-诉讼在搏”,是“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二书的继续。

                    前  言

本书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我发布,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2007年12月的情况。
第二部分起诉状及法律依据,起诉状是2007年3月26日及6月30日提交给北京法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原始文件。
第三部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函)。
第四部分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3月26日三次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函。
第五部分《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介绍《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关系。
本书主题明确、思想统一,即依法请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后  记

本案最终应怎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本案无疑应依法解决,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2007年1月1日本人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中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人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一法?”,其后又连续寄信请求澄清事实以及询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五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没有给本人一个答复或处理结果。
2007年3月26日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2007年6月30日 按要求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北京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一个月,中国北京法院还没有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 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解决本案有关问题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法定责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应依法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或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交付本人;并且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可以独立解决本案有关问题,这也是本案民事案件的特点。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文章中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样本人更相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会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现在是2008年5月8日,首次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世界奥运会再有3个月就将开幕。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法制的形象、公平正义的形象,这也是奥运会公平竞争的含义,试想如果没有法制、没有公平正义怎么能保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运动员之间公平竞争。
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中国近代史上备受屈辱!即将举行的奥运会也遇到一些问题。
中国最能体会被侵权的痛苦!理应是尊重别国权利、尊重别国人民权利、尊重本国人民权利的典范。
衷心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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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8年6月10日所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
2008年7月2日以来到今日本人一直直接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值班室联系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
作为一个中国普通公民,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深思,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及立法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本人在世界上首创提出《国家统一法》并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建议立法有建议的权利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使用了本人的建议及知识产权没有给本人确认和回复,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背离中国民法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监督其它机关的职能,无疑还有示范的职能,即为其它机关做出典范。
如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样监督宪法实施,又怎样监督其它机关,为其它机关做出典范。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一年八个月。
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发挥职能作用,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联系,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
本人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本人最基本的要求是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


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8年9月1日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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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0日所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
2008年7月2日以来到今日本人一直直接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值班室联系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
2008年7月31日11时12分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本人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
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
现在是2008年9月1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一年八个月。
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依据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确认本人权利,回复本人。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免除有关法律责任,同时为其它机关做出表率。


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8年9月1日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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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责任

现在是2008年10月1日。2007年1月1日本人将“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一法?”信件提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已是1年9个月。2008年3月26日本人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已是1年6个月。
目前情况下谁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负主要责任?现在核心由谁解决问题?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主要责任,现在应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决问题。首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案主要责任者,本人首先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的要求;其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法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级,可以要求北京法院及时审理本案,北京法院不审理本案人们无疑认为是基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原因,并且北京法院也这样表示过。所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履行宪法义务情况下谁有监督的职责?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这就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具体就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对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维护宪法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共同有维护宪法的责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民主党派有民主监督的职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共同有监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义务的职责。
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全国妇联、中国共青团、中国科协、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有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国家统一的职能以及民主监督的职能,在本案中有监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谁有保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证据安全的责任?
案件证据安全是案件公正解决的基础,如果没有证据安全案件非但不能公正解决甚至变成冤假错案。2007年3月21日本人将起诉状副本通过信件方式提交中国公安部、安全部。2008年7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有关人给本人打电话;2008年7月4日面谈,本人将有关文件提交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并说明本人要求即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有关人表示本人要求合理。2008年8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国家安全局请本人协助调查,了解情况后有关人宣布本人没有违法行为;本人提出依据宪法规定请中国安全机关支持本人诉求即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有关人表示支持。中国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已介入本案,本案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证据,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有保证本案证据安全的责任。本案信件证据已复制多份,验证也不困难,被毁失的可能性很小;本案网页证据虽已复制多份,但原始网页仍有被灭失的可能,主要是北青网2002年1月29日13时57分“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网页,它是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及发表出来的重要证据。
本人声明“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网页等重要证据被破坏本人将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情况也是确认证据及追查责任者的依据。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文件也提交李政道、杨振宁先生,试想如果李政道先生、杨振宁先生弱作用宇称不守恒论文稿件被灭失,杂志社以另外人的名义将论文改头换面发表出来,并对李政道先生、杨振宁先生污蔑,说杂志社早有这种稿件,甚至伪造证据等等。任何事情都是有渊源的。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共产党也没有因此说毛泽东主席提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共产党胡锦涛总书记也一再重申尊重人民首创精神;2008年9月30日还到中国农村改革发源地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与有关人座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重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其它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所确认。《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享有版权,其深刻含义在于不仅是简单的抄袭剽窃而且没有作者、作者不详、机构作者等也是与《伯尔尼公约》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相悖的。建立干干净净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是中国国家、中国公民知识产权在世界上得到承认的基础。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批准中国加入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机构,遵守或不遵守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其正面或负面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时至今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也没有拖延的余地,必须依照宪法规定查清事实,同时查清的事实必须有确切形式与载体即有效法律文件,否则不是查清的事实。




李文利
2008年10月1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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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提交状况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邮件编号SA01223891021)、副主席习近平(邮件编号SA01223892321)、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邮件编号SA012238937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邮件编号SA01223894521)、副总理李克强(邮件编号SA01223895421),中国国防部部长梁光烈(邮件编号SA01223896821)、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邮件编号SA01223897121)、安全部部长耿惠昌(邮件编号SA01223898521)、司法部部长吴爱英(邮件编号SA01223899921),中国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邮件编号SA012239005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SA0122390192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邮件编号SA0122390222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邮件编号SA012239036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402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05321)、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6721)、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7521)、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84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107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115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9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2421)中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3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邮件编号SA01223914121)、中国辽宁省人民政府(邮件编号SA01223915521)、中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邮件编号SA01223916921)、中国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邮件编号SA01223917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邮件编号SA01224940021)、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邮件编号SA0122494132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顾秀莲(邮件编号SA0122494272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周铁农(邮件编号SA01224944421)、中国民主同盟主席蒋树声(邮件编号SA01224945821)、中国民主建国会主席陈昌智(邮件编号SA01224947521)、九三学社主席 韩启德(邮件编号SA01224946121)、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SA01224950121)、中国致公党主席万钢(邮件编号SA01224949221)、中国农工民主党主席桑国卫(邮件编号SA01224948921)、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邮件编号SA01224953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邮件编号SA01224962521)、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292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中国法学会(邮件编号SA01224954621)、北京奥组委(邮件编号SA0122496342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邮件编号SA01224955021)、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7721)、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8521)、中国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43521)、中国社会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中国工程院(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4821)、中国北京市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5121)、中国辽宁省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6521)、中国国家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7921)、  中国北京市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8221)、中国辽宁省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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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提交状况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邮件编号SA01224601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国(邮件编号SA012246037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邮件编号SA012246054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56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3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85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9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11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2521)、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6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08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4221)以及寄中国全国人大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06821)、中国辽宁省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3621)、中国北京市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4021)、中国国家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1921)、中国辽宁省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2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至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丁仲礼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4821)、尹成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3421)、高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7721)、乔传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0321)、张兴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5121)、许智宏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1521)、袁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3221)、郑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2921)、杨岳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李祖沛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2521)、孙安民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50521)、许振超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9621)、汤小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7921)、刘德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冯长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9221)、石泰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1721)、吴晓灵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1721)、郭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8221)、蔡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6521)、陈伟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5021)、梁国扬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李慎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李乾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1321)、姜福堂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3521)、裴怀亮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9421)、郑申侠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0121)、胡彦林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4421)、郭凤莲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6321)、陈秀榕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7521)、徐显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8921)、朱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9521)、朱文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0021)、贺一诚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5821)、隋明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2721)、倪岳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8721)、谢克昌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4621)、范徐丽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6121)虞云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8521)。
2008年6、7、8月本人通过电话与上述机构联系确认收到。对其中不能确认的部分通过邮局填写查询单查询,随后收到查单部分结果如下: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6月6日签收)、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6月6日签收)、中国国家邮政局(2008年6月9日签收)、中国国家信访局(2008年6月13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2008年6月12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孙安民委员(2008年6月13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徐显明委员(2008年6月13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张兴凯委员(2008年6月14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国(2008年6月12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08年6月12日签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局(2008年6月12日签收)、中国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信访办(2008年6月13日签收)、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8年6月7日签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2008年6月10日签收)、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2008年6月12日签收)、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08年6月11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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