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池、雷茨商标风波带给我国企业带来的警示


近来,民族企业丽池三家会所和英国“雷茨”饭店的商标之争引起了不小的风波。雷茨认为丽池侵权。

                                    商标对比

  在这一案件中,外国公司雷茨饭店本应证明自己在中国饭店业的知名度,且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某专家也指出,“商标具有地域性,不是说在一个地方知名,在另外一个地方就一定也知名,像雷茨公司在英国使用英文商标,只能说明它的英文商标在英国或其他英语地区有可能比较知名,不能就因此顺理成章地认为它在中国就知名。”这个案子发生后,中国企业在注册时必须开始注意外国公司译名的问题了。读音稍有相近就很可能被扣上“侵权”的黑帽子。联想下去,如果比尔盖茨是中国人的话,雷茨是不是会首先状告盖茨,而不是丽池呢?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受到跨类保护。不同类商品的商标注册,也只适用于“在先申请”的规定,谁先申请注册就核准谁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人是恶意抢注,提异议的结果也大多是不成立。

  近几年来,中国民族企业与国际大企业时有商标纠纷,比如瑞安康芙娅和美国强生、中外“海信”商标之争以及日本丰田诉吉利汽车商标侵权事件等等,这些都困扰着中国企业,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那么,如此明显的事情,又是什么让丽池一审败诉的呢?大家讨论讨论吧…

最后编辑hutuxianzi 最后编辑于 2008-07-15 18:53:20